各村(社区)、各中心(办)、驻镇各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深入排查治理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县安委办的安排部署,决定于2019年9月至10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使用等单位和场所的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使用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检查治理重点范围及对象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单位。
包括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经营、存储单位。
(二)瓶装液化气使用单位。
包括各类餐饮场所、宾馆、学校、流动摊点等涉及瓶装液化气使用的单位与场所。
三、检查治理的重点内容和任务分工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单位检查重点内容。
1、站的经营执照是否具全且在有效期内;
2、站内监控系统是否正常使用;
3、站内不得堆放无关物料,不得停放无关车辆;站内外消防通道通畅;站是否防雷检验且在有效期内;场站内电气设备是否按防爆设计、安装良好;
4、液化气贮罐周边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构筑物,间距符合规范要求;液化气罐体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且外观正常,无锈蚀,无倾斜;液位显示计、压力表、安全阀、泄露报警装置等各类仪表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且状态正常;罐体的接地装置是否牢固;
5、烃泵(压缩机)及管道系统情况是否正常;充装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充装记录;
6、站是否按要求配备消防器具;站是否配备应急抢险抢修器械;站是否配备反恐防暴器械;
7、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是否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是否存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等易爆气体的行为;
8、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经营站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为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经营性气源。
重点排查整治: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单位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充装和倒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二)瓶装液化气使用单位检查重点内容。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
(3)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
(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有更换记录;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和钢瓶条形码编号。
重点排查整治:学校、宾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小饭馆、火锅店、烧烤摊等人流密集区域;镇区生产加工企业及各“小散乱”企业作坊。
(三)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对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相关证照不全的一律立即依法关停;
2.对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钢瓶的,擅自改变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的,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的,一律关停,相关钢瓶器具一律没收;
四、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2019年9月至10月,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9月11日前)。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治理阶段(9月12日-10月20日)。各单位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各单位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有效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总体要求和治理重点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好专项治理有关工作。
(二)深入排查治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单位要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主要集中于“小散乱”企业作坊集中区域以及餐饮小饭馆、火锅店、烧烤摊等人流密集区域的特点,彻底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要采取立即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等形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报纸等渠道,广泛宣讲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和防范基本技能,宣传非法游商倒装、使用翻新的报废钢瓶、不合格的减压阀、软管和燃气燃烧器具等的危害,及时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
(四)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行业安全水平。各单位要持续指导督促液化石油气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入户安全检查工作。要建立完善液化石油气市场诚信管理机制,对合法诚信经营、安全管理能力较好的企业予以扶持,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有效惩戒,调动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逐步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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