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大草原管护力度,根据《永宁县组织开展大美草原守护“绿剑行动”实施方案》(永政农发[2018]49号)文件要求,继续加大禁牧封育工作力度,保护和培育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 统一思想,增强做好禁牧封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冬去春来,我镇禁牧封育工作出现反弹,个别村对禁牧封育工作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力、监管措施不强,偷牧现象比较严重,林草植被遭到破坏。各村、各单位要从建设生态闽宁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巩固禁牧封育成果、实施禁牧封育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禁牧封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禁牧封育措施,确保林草资源安全
二、 禁牧范围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按照《永宁县禁牧封育工作目标责任书》,我镇境内所有区域实行禁牧封育。各村要对本村区域内的禁牧封育工作负责,组织做好本村区域的禁牧封育管理工作 。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违规放牧各种牲畜,禁止人为乱挖、乱采野生植物,禁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禁止乱伐、盗伐林木,禁止乱征、乱占林地、湿地,严禁秸秆焚烧。
三、 工作任务
1、全镇范围内牲畜一律实行圈舍饲养,严禁在禁牧封育区内放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牲畜进入草原、林地放牧,坚持实行全面禁牧封育。
2、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放牧和偷牧的违法行为。对于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赔偿损失外,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损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各村对铁路沿线禁牧封育、禁止烧荒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影响铁路安全的偷牧行为和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闽宁镇禁牧封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督查禁牧封育工作。
组 长:王勇强 闽宁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马鸿喜 闽宁镇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
王金玉 闽宁镇纪委书记
杨平德 闽宁镇政府副镇长、武装部长
苏 勇 闽宁镇政府副镇长
陈兴隆 闽宁镇政府副镇长
王立兵 闽宁镇党委委员、镇长助理
李德忠 闽宁镇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
成 员:杨志平 闽宁镇村镇规划管理中心主任
姚 剑 闽宁镇综治中心主任
马福宏 闽宁镇城管队队长
陈建荣 经济发展中心主任(农业)
王海成 福宁村委会主任
王 升 原隆村党支部书记
马生昌 武河村党支部书记
马少林 木兰村党支部书记
杨奇刚 园艺村党支部书记
李明发 玉海村委会主任
2、落实禁牧责任
各村组织成立禁牧封育工作小组,各村“一把手”为禁牧封育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偷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发现一起,处罚一起,绝不姑息。做到禁牧封育工作有人管、有人查,确保“封得住、禁得住、不反弹”。
3、强化宣传教育。各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真正把禁牧封育工作转变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各村负责对各自辖区的禁牧封育工作的宣传和摸底工作。将各自辖区内的肉羊养殖户登记造册,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和《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告》,做到养殖场(户)人人皆知。
实行禁牧封育,不是限制畜牧业发展,而是统筹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的选择,为改变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推进规模养殖、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各村要把推进舍饲养殖作为调整农业结构的重要任务和禁牧封育的配套措施来抓,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改变传统生产方式,大力发展舍饲养殖业,推进人工种草、秸秆利用、舍饲养畜等措施,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4、加大执法力度。要对随意进山放牧、屡禁不止的放牧户,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果断予以处罚,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真正做到彻底禁牧。禁牧封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禁牧封育工作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贺兰山东麓天然草场的偷牧放牧和全镇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田林地林带、宜林荒山、荒地、湿地。对羊只存栏量大,既没有充足的饲草,又没有标准圈舍的养殖户,必须限期清理。对偷牧户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坚决予以禁止。重点查处一批屡禁不止、阻挠执法的典型案件。镇禁牧封育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禁牧封育跟踪问效,事后监督,对检查出的问题逐一整改复查,巩固成效。
五、责任追究
1、镇政府定期对各村禁牧封育情况进行通报。
2、对禁牧封育工作落实不到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3、禁牧封育工作列入对各村年终考核内容。
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