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640121-205/2019-00133 文  号 永闽政发〔2019〕14号 生成日期 2019-01-21
发布机构 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 闽宁镇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闽宁镇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一)目的

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工作,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凶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永宁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制。

(三)工作原则

按照《闽宁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预案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和扑灭等应急管理工作,做到“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闽宁镇境内突发非洲猪瘟后的预防和控制活动。当疫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 “早、快、严、小”的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 疫情报告和确认

镇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群体或个体突然发病,出现高发病率和病死率等非洲猪瘟临床特征时,应在1小时内报告镇党政办公室(反映方式:0951--8403983)。接报后,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怀疑为非洲猪瘟疫情的,立即上报县级业务部门。

三、应急监测

党政办在接到非洲猪瘟疑似病例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该养殖场(户)进行隔离观察,限制周围3公里内的生猪移动,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非洲猪瘟疫情监测,联系上级业务部门通过采样实验室检测,研判非洲猪瘟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四、监测预警

(一)经济发展中心(农业)根据疫情监测和排查情况,提出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预测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和发展态势,拟定相应对策。

(二)经济发展中心(农业)向镇人民政府汇报非洲猪瘟疫情情况,做好紧急防控工作。

五、应急处置

检测确诊非洲猪瘟后,依据《闽宁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饲料、垫料、污水粪便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进入疫点的生猪及相关产品来源及其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的生猪或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

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猪群进行隔离观察或扑杀。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1、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按照县农牧部门划定的为准。

疫点:指非洲猪瘟患病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生猪所在的养殖场(户)、屠宰场等生猪活动场所区域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定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等。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2、封锁。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封锁报告后,对疫区进行封锁;镇属各单位按照《闽宁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施防控工作。   

3、疫点内应采取的防控措施

(1)扑杀疫点内所有的生猪,销毁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生猪及其产品。

(2)对疫点内所有生猪的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污染的物品、运输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4)对疫点内所有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进行消毒。

(5)禁止无关人员出入生猪养殖场所。

4、疫区内应采取的防控措施

(1)必要时,经专家评估,可扑杀疫区内所有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生猪产品。

(2)对生猪的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所有和易感非洲猪瘟动物接触过的物品、运输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消毒。

(4)禁止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出疫区。

(5)禁止无关人员出入生猪养殖场所。

5、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防控措施

(1)对所有生猪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2)关闭疫点及周边3公里区域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场。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售出的所有生猪及其产品。

(4)禁止无关人员出入生猪养殖场所。

(5)做好其他区域非洲猪瘟的拉网式排查工作。

6、解除封锁

(1)解除封锁的条件。疫点、疫区内所有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

(2)解除封锁的程序。经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验合格,由农牧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3)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保管。

7、人员防护。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经济发展中心(农业)应当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非洲猪瘟应急物资。重点储备监测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落实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疫情调查、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人员和技术保障 要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备队。按照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辖区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技术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现场临床诊断,并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七、其他事项

(一)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村、各单位无条件配合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各单位按其职责负责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村、各单位必须履行《闽宁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