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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205/2017-65990 文  号 永闽政发〔2017〕108号 生成日期 2017-05-31
发布机构 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 永宁县闽宁镇 关 键 字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闽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闽宁镇政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闽宁镇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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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闽宁镇政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闽宁镇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中心、各村:

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闽宁镇政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闽宁镇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已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乡镇政务公开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二、 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政务公开应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个方面。

(一) 对外公开内容

   1. 闽宁镇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职能范围,内设机构和职责,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各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 

   2. 领导责任分工; 

   3. 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结果、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 

   4. 年度人口计划及执行情况; 

   5. 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和处理办法; 

   6. 其他必须对外公开的事项。 

  (二) 对内公开内容 

   1. 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情况; 

   2. 财务制度及收支情况; 

   3. 重大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4. 大宗物品采购和分配情况; 

   5. 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6. 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7. 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8. 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 

   9. 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三、 利用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通报等有效形式公开政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 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监督,严明纪律,建立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五、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均要存档。 

闽宁镇政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镇政府各中心人员与经办负责人、信息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永宁县保密局确定,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第五条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时,由信息员负责填写初审表并初审,分管领导进行复核,最后由镇长签批。

第六条在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七条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出现泄密问题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闽宁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日起开始施行。

闽宁镇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镇人民政府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镇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镇人民政府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镇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镇人民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镇人民政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镇人民政府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镇人民政府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七、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八、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镇政府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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