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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规范救助行为,现就永宁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规范如下:
一、申请条件
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从而导致食宿行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二、办理程序
1.申请救助。
对自来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甄别人员身份信息后,民政局给予救助。对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部门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部门。流浪乞讨人员申请救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情况。
2.核实登记。
救助工作人员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永宁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登记表》;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3.应急处置。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先给予临时安置,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患有重症精神病及其它有潜在疾病危害生命安全的在征得值班领导同意的条件下,履行相关手续告知护送人将救助对象送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4.实施救助。
救助人员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无偿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滞留室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对身份信息明确有联系对象者,主动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临时救助。
滞留观察室的救助对象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2天。对身份信息不明的应及时与银川市救助站联系,寻求帮助;对于完全行为能力者自愿终止救助的,及时终止救助;对受助期满且无正当理由拒绝离去的,终止救助。
5.安置返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人员发给乘车(船)凭证遣返原籍或在征得银川市救助站同意接受后送其安置;对无行为能力不能自己返乡的受助人员通知其亲友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安置。
永宁县民政局
2017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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