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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04/2017-46742
  • 永民发〔2017〕41号
  • 永宁县民政局
  • 永宁县民政局
  • 有效
  • 2017年04月07日
关于《全面开展2017年度永宁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永民发〔2017〕41号
时间:2017年04月07日 来源:永宁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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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技术外包服务作业单位及普查监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地名普查办发[2017]8号)、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度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全面验收工作部署会议安排,为切实做好永宁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抽调业务熟练,专业性强的工作人员,认真仔细核对技术外包服务作业单位提供的普查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核对无误后在普查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技术外包服务作业单位要突出重点,重点检查地名普查成果表、成果图、数据库等成果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规范。

三、普查监理单位要履行好监理职责,加大监理力度,全力配合县地名普查办公室完成自查及验收工作。

四、永宁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自查工作自2017年3月29日开始,由技术外包服务作业单位携带普查成果表,到各成员单位核对盖章,各成员单位要予以配合,核对工作于4月6日结束。

验收是地名普查实施阶段的终审环节,是保证地名普查的关键举措。做好普查验收工作,事关普查第二阶段任务按时完成,事关普查成果转化顺利推进,事关全区普查总体目标实现。当前,普查工作已进入检查验收冲刺阶段,各成员单位要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普查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普查验收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于工作拖拉,配合不力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县普查办公室将向县普查领导小组上报相关情况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永宁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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