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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04/2017-46918
  • 永社委办发﹝2017﹞18号
  • 永宁县民政局
  • 永宁县民政局
  • 有效
  • 2017年10月11日
永宁县城市社区网格员管理实施办法
永社委办发﹝2017﹞18号
时间:2017年10月11日 来源:永宁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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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网格员(以下简称网格员)管理,规范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谐社区创建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4〕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员,是在社区按照大小适中、方便管理、界限明晰等原则划分的网格中,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民政局会同组织、财政、人社及街道(镇)制定网格员公开选聘办法,共同组织公开选聘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期已满的大学生村官、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具有社区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四条  网格员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以外的“两委”成员兼任,不足人员向社会公开选聘。在乡镇(街道)、社区工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者、“4050”人员等临时选聘作为网格员的,可根据其工资待遇及承担的工作任务轻重,给予不少于300元的网格员补助。

第五条  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结合社区实际工作需求,合理确定公开选聘的网格员人数,并报同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备案,作为核拨网格员工作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

第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网格员的学习培训、绩效考核、人事档案、报酬发放、辞职解聘等统一管理工作。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负责网格员具体工作任务的分派、学习培训、日常考勤、月度考核、日常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确定公开选聘网格员试用期限,试用期满合格后由乡镇(街道)颁发网格员聘任证书并进行实名登记,聘期与社区“两委”成员任期同步。

第八条  建立县级网格员备选人才库,确保公开选聘的网格员因故解聘或自动辞职等时能及时补充到位。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足额预算并及时安排网格员报酬待遇、教育培训、绩效奖励等经费,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十条  网格员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统一安排下,独立承办本网格内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联络、协调解决问题、居民事务代办等服务管理工作,并接受网格协管员、网格公益员和社区居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  及时采集上报和实时更新网格内的人口、房屋、社保、就业、收入、安全等基础信息;了解掌握网格内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闲散青少年、流动人口、残疾人以及社区服刑、戒毒、刑满释放等特殊人群的基础信息及情况变化。

第十二条  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有关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入户核查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闲散青少年以及社区服刑、戒毒、刑满释放等人员的帮教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为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居民代办低保、优抚、困难救助、廉租房、下岗失业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居民,及时收集社情民意、基础信息、社情民意、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类信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网格信息报送对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登记上报和情况反馈工作,及时与居民和上级有关单位沟通信息,及时反映居民诉求,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定期排查并协调解决网格内的矛盾纠纷、信访举报等问题,力所能及地做好调解和稳控工作,最大限度把问题解决在网格内。

第十六条  做好网格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动员辖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推动社区民主自治。

第十七条  统筹协调网格协管员,协助开展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协调网格公益员,配合做好政策宣传、信息收集、治安防范等工作。

第十八条  每日巡视网格内的公共设施、安全生产情况,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对缺损的设施及时上报乡镇(街道)。

第十九条  监督居民公约的执行,对小区内损坏公共设施、 私搭乱建、损坏绿地和饲养宠物等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上报, 同时协助调查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邻里互助、治安巡防、困难帮扶等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功能党小组和谐楼院创建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网格员着装要大方、整洁、得体,工作中必须态度热情、语言规范、文明礼貌。工作时间必须佩戴标识明显的胸牌或工作证,入户走访中要向居民发放服务联系卡,方便居民联系。鼓励各社区或各网格运用现代科技,制作具有身份识别的工作证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乡镇(街道)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社区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网格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周召集本网格内的网格协管员和网格公益员召开一次例会。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入户走访制度。网格员每天必须入网格巡查和入户走访;每天必须会同网格公益员探望独居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人员;每月走访残疾人、困难单亲母亲、流动人口、优抚对象以及社区服刑、戒毒、刑满释放等特殊人员不少于1次;每年走访一般居民家庭不少于2次;同时,应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入户了解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作日志制度。网格员应填写“工作日志”,准确记录每天走访、服务、巡查等情况。网格员工作日志和每周、每月工作情况,须经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并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行服务公示制度。在社区各网格公益服务场所、居民聚集场所、小区楼栋等醒目位置悬挂网格示意图,标明网格员责任区,公布网格员照片、姓名、联系电话、服务内容、管理职责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AB岗制度。同一社区相邻网格的网格员互为AB岗,A岗因事请假或承办业务工作无法巡查网格时,由相邻网格员担任B岗,确保网格内服务管理工作的延续。

第二十七条 实行错时上下班制度。网格员每周工作时间不少40个小时,实行无假日、全天候、全覆盖服务的工作机制。社区每天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在午休时间(夏季作息时间12:00-14:30,冬季作息时间12:00-14:00)、晚间(夏季作息时间18:30-21:00,冬季作息时间18:00-20:00),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接待服务群众。工作人员在错时上班期间应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在岗在位,电话畅通,严禁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  网格员专用章使用制度。网格员要管好用好网格员专用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和社区准入事项清单等进行审核后,对确需盖章的证明材料加盖网格员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建立网格员监督评议员制度。社区可选聘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作为网格员监督评议员,对网格员入户信息采集、社情民意联络、协商解决事情、居民事务代办、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和评议,并形成评价结果作为网格员评先选优的依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网格员实际工作需求,通过短期集训、以会代训、集中轮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网格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一条 民政局负责网格员教育培训的师资协调、经费落实、规划制定等工作,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学习培训制度。对社区网格员的培训,以社区为单位每月进行一次,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实行专门培训和以会代训相结合,适时开展技能竞赛,学业务、教方法、强素质。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网格员参加学历教育和社会工作者职称、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部门应向网格员提供法律法规、纠纷调处、业务工作等培训,多渠道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网格员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同时指导社区抓好网格员日常培训工作;社区负责网格员信息采集、综合服务、应急处置等日常培训。      

第五章  报酬待遇  

第三十五条  由社区“两委”成员兼任的网格员,其报酬待遇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选聘的网格员报酬待遇可参照当地社区“两委”成员报酬待遇确定。

第三十六条  网格员工作报酬实行绩效制,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构成,原则上绩效部分不低于报酬总额的10%。

第三十七条  对通过国家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登记注册的网格员,可报销考试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提高月度工作报酬。

第三十办条  公开选聘的网格员聘用期间,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工作满一年以上,可按规定推荐参加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选举,进入社区“两委”后其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网格员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考和录用后提拔使用时,其工作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在选拔任用街道(镇)领导干部和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劳动模范等方面,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和考虑网格员。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条  网格员工作考核实行日记、周汇、月考、季评、年度兑现,网格员的待遇报酬与工作业绩、服务评价相挂钩。月度考核由社区负责,不评定等次,考核结果在本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季度考核由乡镇(街道)负责,年度考核由县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共同实施,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四十一条  按照网格员月工资的10%比例核定为绩效考核工资作为月度绩效,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以及社区专干对网格员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考核打分占比70%,群众满意度测评占30%。

第四十二条 季度考核以网格员月工资的15%比例核定作为绩效工资,乡镇(街道)考核打分占比40%,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考核打分占比20%,群众满意度测评占40%。原则上,参加测评的居民要随机抽取,不得提前安排或指定。

第四十三条  年度考核以网格员月工资的20%比例核定作为绩效工资,乡镇(街道)考核打分占比30%,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考核打分占比30%,群众满意度测评占40%。每年按照综合考评前10名“十佳网格员”,给予颁发证书并一次性奖励500元,同时优先作为社区党支部班子后备人选予以提拔重用。

第四十四条  网格员日常上班管理实行考核制,每扣1分扣罚工资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旷工一天扣10分;请(病)事假一天扣2分。受到县级或街道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因监管不到位造成进京非访的、区市集体访的、发生较大火灾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当月扣罚全部绩效工资,同时,年度考核不得参评“十佳网格员”。

第四十五条  网格员对网格内人员密集场所、居民小区的消防设施、乱堆乱放、私拉电线、用煤用气等安全隐患未做到1周排查1次的,未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的,导致引起火灾事故的,分别扣罚网格员当月绩酬工资80元、100元、120元,同时当月网格员“三定两评”绩酬考核分别扣10分、20分、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网格员失察责任的同时,追究社区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四十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网格员的辞职解聘事宜。社区在接到网格员书面辞职申请后,要及时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网格员的辞职解聘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和通知本人;辞职解聘的网格员,应在批准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工作交接及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各街道(镇)要将网格员辞职解聘等人员变动情况,报县(市、区)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网格员落实报酬待遇、绩效奖励、换届选举、评先选优、辞职解聘的主要依据。对季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兑现绩效工资;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各级开展评先选优时优先考虑;对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换届选举时可优先列为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

第四十八条  网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直接予以解聘,属于社区“两委”成员的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免职、罢免。

(一)连续两个季度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工作中被群众投诉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或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严重不履行职责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聘用期满且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的;

(四)不胜任现职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五)所在社区调整、撤销、合并后,需要调整工作岗位但本人不服从安排的;

(六)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0天的;

(七)在工作中因不作为或作为不当,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不良影响社会事件的;

(八)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擅自透(泄)露居民、商户私人信息或工作秘密的;

(九)因未能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信息,造成重大影响或较大责任安全事故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网格员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政局应会同组织、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本辖区网格员的到岗到位、服务效能、绩效考核、报酬发放、待遇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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