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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
按照《关于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的通知》(宁民字〔2017〕52号)相关要求,我县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排查工作,排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就排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特困人员220户228人,其中:集中供养53人,分散供养167户175人。特困人员中男197人,女31人,60岁以上老年人166人,成年人62人。
二、特困人员政策落实情况
我县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五保供养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银川市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近年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逐年提高,保障了特困人员吃、住、穿、医、葬等问题。现救助供养标准位居全区前列,集中供养人员每年救助供养标准为15000元,每月1250元;分散供养人员每年救助供养标准为10000元,每月830元。
三、本次排查情况
(一)符合任定条件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
从排查情况看,我县还有7位符合任定条件的人员还未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我们正在按照程序审核办理中。
(二)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从低保剥离纳入特困供养情况。我县城市低保中共有21位“三无”人员,现都已从城市低保中剥离出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特困人员看病就医情况。排查中我们发现,有23位特困人员长期患慢性病,他们不住院,长期靠卖药维持病情,医疗费用还存在一定问题。
(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保障、照料服务情况。我县90%的农村房屋全部拆近,大部分特困人员都己住进政府保障房,他们的日常生活借助幸福院、老饭桌得到照料服务。还有15位特困人员由于房屋未拆迁,存在借住、住房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五)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情况。我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中,无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六)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情况。从排查情况看,我县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5人,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4人。
(七)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到专业机构集中供养情况。我县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共有7人,现已有5人在专业机构供养。
(八)农村特困人员纳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情况。我县有1名农村特困人员纳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范围。
(九)农村特困人员统筹享受扶贫开发政策情况。我县农村特困人员全部未统筹享受扶贫开发政策。
四、存在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未及时纳入特困供养救助范围
由于特困人员大部分都无法定监护人,他们申请特困供养救助有一定困难,再加上乡镇(街道)缺乏主动发现意识,造成了个别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未及时纳入特困供养救助范围。
(二)特困人员看病就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只报销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费用,部分特困人员及不住院也不到门诊看病,平时有病只是卖一些药维持病情,费用得不到有效解决。
(三)部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得不到有效解决
由于我县还有部分农村末规划拆迁,这些村中的特困人员还住在原来的土坯房或借住在常久不住人的房屋内,住房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五、下一步整改措施
一是加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工作职责,把特困供养救助工作做为年终社会救助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促使乡镇(街道)主动发现、主动作为,将符合认定条件的特困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供养救助范围。
二是加大门诊救助、临时救助力度。对特困人员中长期靠卖药维持病情的人员,定期进行走访、统计,确有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有效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
三是对部分住房有困难的特困人员,我局将积极协调乡镇尽快予以解决,对确有困难不能及时解决的,待六月份我县第二中心敬老院投入使用后,将他们纳入集中供养范围。
永宁县民政局
2017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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