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三、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困难群体的生活救助工作。
四、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和弃婴收养安置工作。
五、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协调解决区划纠纷,提出仲裁建议;负责乡镇建制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管辖区域)变更调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查和街、路、巷牌、住宅号牌设置,收集、整理、储存地名资料。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贯彻落实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制度、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