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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宁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24〕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宁县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第三条 将县卫生健康局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县民政局。
将民政局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和县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民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落实区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永宁县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街路巷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文化保护工作,协调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桥梁、湖泊、公园、广场等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制度。
(六)贯彻执行婚姻、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订并落实区市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九)落实区市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指导监督等工作。
(十)负责全县慈善事业,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民政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法制审核职责,负责民政领域的执法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和县委要求,落实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兜牢兜实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老龄工作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承担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拟订并落实区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推进、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指导监督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校外教育培训监管有关职责分工。教体局牵头负责校外教育培训领域综合监管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经营活动、培训服务行为等监督检查,主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工科局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等进行监管。文旅广电局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等进行监管。发改局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制定、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与失信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发布进行监管。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进行监管。人社局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住建局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及有关消防资质进行监管。市场监管局对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收费、广告等进行监管。消防救援大队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管。
(三)行政区划信息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永宁县行政区划图。
(四)地名管理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负责全县街路巷、地名命名、更名。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桥梁、湖泊、公园、广场等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工作。
(五)街、路、巷牌(含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区域,乡镇负责各自辖区街、路、巷牌(含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维修、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县街、路、巷牌(含广告设施)损坏执法监管工作。民政局负责全县街路巷、地名命名、更名。
(六)殡葬服务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牵头负责殡葬领域监管,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改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殡葬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丧事活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司法局负责对因殡葬问题引起的纠纷和诉讼,协调做好调解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设殡葬设施以及占用耕地建坟等行为。对辖区重点散埋乱葬区域及其他荒山、荒地、荒滩的监管,对在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建坟修墓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湿地建设殡葬设施和私建坟地等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治丧等违规殡葬行为进行查处。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对治丧活动中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监管。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散埋乱葬坟墓的整治。对文物保护区等范围内建坟修墓行为进行监管。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进行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查处非法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等行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风险隐患不如期整改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县委统战部(宗教局)负责对清真寺人员利用农村公益性墓地(历史埋葬点)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进行查处。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问题风险隐患不如期整改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民政局设下列岗位:
(一)综合事务岗。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信访、档案、党风廉政建设、保密、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预决算、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二)社会救助岗。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结合实际拟订永宁县社会救助制度和标准,落实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任务措施。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审核确认。对救助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抽查复核。做好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指导监督、预算编制、资金发放、购买服务、信息发布、培训宣传、数据统计等相关服务保障及管理工作。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贯彻执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收养登记工作,发放孤儿养育津贴。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制度,监督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老龄工作及养老服务岗。承担永宁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拟定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落实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牵头负责老龄事业发展调查研究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区市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四)社会事务岗。贯彻执行婚姻、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永宁县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服务单位年检事项的审核。负责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标准。负责永宁县行政区划、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解决区划纠纷,负责全县街路巷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文化保护工作,协调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桥梁、湖泊、公园、广场等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做好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储存等工作。负责永宁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备案工作,负责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查处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监督社会组织守法运营。负责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等服务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审查、社会组织分类评估、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评价、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等日常运营监督管理。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助、慈善帮扶活动。落实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和福彩公益金的使用。
第十条 永宁县民政局核定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十一条 永宁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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