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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980B/2021-0038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12-29
发布机构 永宁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民政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社会组织2020年度年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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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宁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做好2020年度永宁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永民发〔2021〕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进行了2020年度检查工作。应参加年检社会组织134个,实际参加年检社会组织121个。现将年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情况:

(一)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永宁县爱依宝民生城幼儿园、永宁县宏志博士幼儿园、蓝山帝景实验园、永宁县尚德礼仪幼儿园、永宁县三里屯幼儿园、永宁县闽宁镇教育扶贫救助中心

(二)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

永宁县杭州知青联谊会

(三)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

永宁县爱依宝民生城幼儿园、永宁县宏志博士幼儿园

二、依据的相关法规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三)根据关于印发〈宁夏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年检结果表明,部分社会组织能够严格按照《条例》和章程开展活动,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公信度高,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延伸服务领域,社会作用日益显著,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依法接受监督检查意识淡薄,对年检工作不重视。部分社会组织对年检工作不重视,逾期不参加年检现象严重,个别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没有依法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及时督促所管社会组织及时参加年检。

二是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存在问题。部分社会组织不能依法按章程完成换届工作,业务活动几乎停滞,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一些社会组织办公地址、法人发生变化,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内部管理混乱,管理机制不健全。

三是基础条件薄弱。部分社会组织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专(兼)职工作人员不稳定。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条件与所开展的业务活动不相适应。

四、处理意见

(一)对未按时参加2020年度年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的社会组织应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未参检原因,并将书面报告于2021年12月30日前报永宁县民政局。

(二)对逾期未上报书面报告的,2020年度年检将按照不合格处理。

(三)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并予以公示。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尽快到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请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按照双重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进行认真清查,督促社会组织按时进行年检。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民政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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