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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权益,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相关要求,经政府王县长、何县长召集民政、财政、残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现就落实两项补贴相关事宜请示如下:
一、两项补贴发放标准
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文件要求,低保户中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护理补贴一级、二级残疾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2.由于我县2014年至今实施56789暖心工程,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残疾等级分别为每人每月150和120元,同时,两项补贴都扩大了发放范围(非低保户中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伴有三、四级智力、精神的多重残疾人),发放范围和标准都优于自治区政策。
二、发放主体
1.由县民政局负责,认真梳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文件中涉及自治区补贴资金的残疾人群体范围,明确补贴发放人员,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补贴资金,依据法定程序,发放享有低保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由县残联负责,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文件中涉及自治区补贴资金的残疾人名单提供给县民政局,同时结合《中共永宁县委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农村开展“56789暖心工程”的实施意见(实行)>的通知》(永党发〔2014〕3号)文件精神,明确补贴发放群体及人员(除自治区补贴资金的残疾人群体及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发放不享有低保的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及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伴有三、四级智力、精神的多重残疾人护理补贴。
3.县财政局负责,尽快调整县民政局、残联的财政预算指标。
三、 发放时间
1.2017年1—3月份,残联按原政策发放。新政策出台后,由民政局发放低保户中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从2017年10月开始发放,补发2017年4月—9月两项补贴。
2.残联发放非低保户的一级、二级生活补贴和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伴有三、四级智力、精神的多重残疾人(我县扩大的范围)。
四、两项补贴资金预算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户中的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自治区财政承担50元,县财政承担100元。全县共368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66万元,自治区财政承担22万元,县财政承担44万元。
2.低保户中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自治区财政承担50元,县财政承担70元。全县共752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108万元,自治区财政承担45万元,县财政承担63万元。
3.低保户中的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自治区财政承担50元,县财政承担50元,全县共1219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146万元,自治区财政承担73万元,县财政承担73万元。
4.非低保户中的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全县共420人,县财政每年承担75.6万元(我县扩大的范围)。
5.非低保户中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全县共779人,县财政每年承担112万元(我县扩大的范围)。
以上每年共需资金507.6万元,自治区财政承担140万元,县财政承担367.6万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自治区财政承担40元,县财政承担40元,全县共2319人,每年发放护理补贴223万元,自治区财政承担111.5万,县财政承担111.5万元。
2.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伴有三、四级智力、精神的多重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全县共691人,每年发放补贴资金66.3万元(我县扩大的范围) 。
残疾人护理补贴每年共发放资金289.3万元,自治区财政承担111.5万元,县财政承担177.8万元。
以上两项补贴每年共发放资金796.9万元,自治区财政承担251.5万元,县财政承担545.4万元(其中我县扩大的范围历年已由县财政安排资金254万元),请县政府按要求拨付2017年资金,并将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2018年财政预算。
妥否,请审示。
永宁县民政局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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