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 永宁县民政局 > 信息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救助结果

  • 640121-104/2018-90406
  • 永民发〔2018〕164号
  • 永宁县民政局
  • 永宁县民政局
  • 有效
  • 2018年09月10日
永宁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低保家庭分类施保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民发〔2018〕164号
时间:2018年09月10日 来源:永宁县民政局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切实做好“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工作,县民政局制定了《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执行。

                     

                                 

                                永宁县民政局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农村低保家庭分类施保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低保管理,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目前城乡低保的实际情况,现就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城乡低保有关法规政策,实施农村低保家庭精准分类定档,分类施保,全面提升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分类标准

    第一类保障对象(A类)

家庭主要成员长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常年陷入困境的特别困难家庭。

保障标准:490元(残疾人为539元)。

第二类保障对象(B类)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疾、因伤或患重特大疾病(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较长时间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保障标准:375元(残疾人为413元)。  

第三类保障对象(C类)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意外份害等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

保障标准:285元(残疾人为314元)。

以上标准为今年城乡低保调标和残疾低保户家庭低保金上浮10%后的标准,今后如遇低保自然调标,低保金随之上浮。

三、时间安排

各乡镇、街道办要结合今年开展的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做好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工作,于9月底之前完成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城乡低保精准分类施保,工作量大,直接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民政专干、各村(居)民政协理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逐户进行重新排查摸底,做实做细基础工作,确保全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取得实效。

   (二)科学分类,完善档案。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分类施保的政策要求,认真核定保障类别,把真正困难的家庭列为重点保障对象,予以保障。村(居)要有低保户名单,乡镇、(街道)要有低保档案专柜,确保实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的目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低保户档案,做到真实、完整、准确。

(三)严格公示制度。分类施保工作结束后,要将A、B、c分类结果在乡镇,村级公示栏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及时上报相关表册。请各乡镇在10月30日前,将分类施保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纸制名册加盖乡镇公章后一并上报,以便民政局做好月结和下月低保金发放调整工作。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