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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委托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交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在村(居) 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提出意见,并进行第一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召开局务会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起发放低保金。低保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一卡通”账户。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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