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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
具有永宁县户籍的下列居民,可以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孤儿;
(四)高龄低收入老年人;
(五)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
(六)重点优抚对象;
(七)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
二、救助流程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和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由其本人或家属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二)特困人员供养(五保)证、低保证、儿童福利证、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费用结算单;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结算单;
(五)信用社账号。
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二)残疾证、优抚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费用结算单;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保险结算单;
(五)信用社账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同意救助的,将救助金通过银行直接打入被救助人个人账户,不同意救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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