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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04/2019-00079 文  号 永民发〔2019〕55号 生成日期 2019-04-04
发布机构 永宁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民政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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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实施办法》《永宁县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办法》和2019年全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城乡低保工作,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强化低保动态管理,增强工作责任意识,确保低保政策全面落实,根据县政协委员提案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原则。评估审核家庭收入符合相关规定,纳入低保程序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开展工作中,对家庭困难符合我城乡低保条件但未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应退尽退。

      (三)坚持有错必纠、违的原则。按规定核实,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任何对象坚持按照低保流程、低保政策办事对发现违违纪的问题绝不姑息,坚决查处

二、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重核实清退以下对象: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工商、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法人、个人登记的家庭;

4.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5.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家庭;

6.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五)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在校就读学生除外),1年内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七)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不愿意就业的人员;

   (八)有赌博、嫖娼、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九)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凡有上述情形且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经查实后及时取消低保待遇

三、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的具体措施及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印制宣传资料、政务微信、微博、政务公开栏宣传的方式和通过创新手段,印制宣传低保“三字经”、“七言歌”年画、挂历,逐家逐户发放,大力宣传低保政策,使政策家喻户晓。

(二)加大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核查力度。逢进必核,对原有低保对象和新申请低保对象必须通过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核对,确保家庭有存款、有财产,子女有赡养能力的人员,及时退出低保保障范围或不能够享受低保待遇。

(三)严格落实动态管理制度。A类低保必须每一年审核一次,B类低保必须每半年审核一次,C类低保必须每季度审核一次,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畅通监督信访举报渠道。各乡镇(街道)必须设立举报箱,监督电话,村(居)政务公开栏,时刻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加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工作,有举报必调查,有信访必落实,确保城乡低保政策在“公正、公平、阳光、透明”下运行。

(五)落实基层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开展城乡低保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和难点,落实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民政协理员作用,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对应工作不重视,动态管理不及时,造成家庭收入超标、好转或死亡对象还在享受低保的,除按规定收缴多领取的低保金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永宁县民政局

                          2019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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