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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980B/2022-00051 文  号 永政发〔2022〕 11号 生成日期 2022-03-21
发布机构 永宁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民政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宁县城乡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人员照料护理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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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 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9〕 31号)和《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规发〔2021〕2号)要求, 经永宁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乡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全县城乡集中特困供养对象、全县城乡集中照护贫困重度残疾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城乡集中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按照最低月工资标准(1840元)的45%
(828元/人·月)执行,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按照最低月工资标准(1840元)的75%(1380元/人·月)执行。
    (二)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按照最低月工资标准
(1840元)的45%(828元/人·月)执行,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按照最低月工资标准(1840元)的75%(1380元/人·月)执行。
    三、调整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1月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调整。县民政局要及时做好城乡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工作,确保照料护理费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二)强化督导。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供养及照护机构的监督指导,按照“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要求,督促供养机
构及照护机构切实履行照料护理协议,确保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人员得到与照料护理标准相适应的服务。
    (三)加强宣传。县民政局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政策及此次提高标准工作的宣传引导,在全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特困供养人员及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人员深切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爱和温暖。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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