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只规定,经查,下列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现向社会予以公告,对下列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下列社会组织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将印章和登记证书一律上缴到永宁县行政审批局。
附件:永宁县民政局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公告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民政局
2021年12月29日
索 引 号 | 11640121010099980B/2021-00380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机构 | 永宁县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民政局 | 关 键 字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是否有效 | 有效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只规定,经查,下列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现向社会予以公告,对下列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下列社会组织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将印章和登记证书一律上缴到永宁县行政审批局。
附件:永宁县民政局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公告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民政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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