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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04/2021-00123 文  号 永民发〔2021〕38号 生成日期 2021-05-31
发布机构 永宁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民政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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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于2021415日至530日开展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0年6月30日前经永宁县民政局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检。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年报年检工作

二、需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年检通知后,请登录宁夏民政厅官(www.nxmca.gov.cn/xzzx/)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样表,并根据本组织年度情况认真填写

(一)《年检报告书》

1.年检单位提供2020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

2.一年未参加年检提供2020年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2019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

3.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提供2020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2018、2019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

(二)财务报告及整改报告

1.年检单位需提供2020年年度银行对账单;

2.一年未参加年检列入异常名录的,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2019、2020年银行对账单;

3.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列入异常名录的,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的整改报告及未参检年度至2020年底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四)2020年度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安排。

注:为了解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社会团体还应如实填报涉企收费情况(见附件  1)。

(五)本社会组织人员在国志愿服务网(http://www.chinavolunteer.cn)信息平台注册为志愿者情况和开展志愿服务项目录入情况;具体为:注册是否单独成立×××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或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成立×××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本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是否围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和重要纪念日、节日开展文化、科普、卫生、法律援助、全民健身等各类丰富多彩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是否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关爱空巢老人、关爱农民工、关爱残疾人、文明交通、社区服务等经常性的各具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名称、参加人员、时间是否及时录入国志愿服务网等情况。

三、年检程序

全县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于4月15日开始,社会组织认真组织自查,4月30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参加年检

(二)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将《年检报告书》和登记证书副本等资料于2021530日前报送至永宁县民政局参加年

)登记管理机关将年检结论于8月底前在永宁县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四)永宁县民政局对已经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注册成功的社会组织,可实行网上年检。

四、年检结论

永宁县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社会团体年检结论

1.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0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0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0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作出年检基本合格结论:

1)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及其他不符合登记管理要求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督促按时整改的;

2)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开展活动不经常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及换届后没有及时报备的;

4)上年度被列入异常名录,按要求进行整改,但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把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写入章程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4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5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6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7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8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9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0)设立分支机构的;

11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星级社会组织年检结论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中关于“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3年免检,4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免检,3A级的社会组织1年免检”的规定,对自治区民政厅授予3A级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免检,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但须在免检时限内将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报送至民政局加盖年检印章。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依规召开理事会分析总结工作,明确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填报,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

(二)如实填报。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填报年检资料,不得漏报,上报的年检资料必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必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民政局将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情况适时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按时完成。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于5月30日前报送年检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清查情况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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