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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980B/2022-0013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07-28
发布机构 永宁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民政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永宁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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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永宁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3月30日永宁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宁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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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未保组〔2021〕1 号)精神,根据《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未保委〔2022〕1 号)和《银川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永宁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永宁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统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总体目标  

2025年,上下衔接贯通、部门协调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制度体系逐步健全,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工作力量有效加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全社会关心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显著增强,配套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逐步建成,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得到更加充分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1.加强家庭监护指导帮助。巩固和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培训和健康教育力度,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每年提供不少于一次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及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

2.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指导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或成立家长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学生的特点,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家庭教育指导和一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督促监护人在寒暑假、节假日和放学后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溺水等安全教育与监管。指导留守、困境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鼓励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全面落实产假、男方护理假、共同育儿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探索对依法收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非生父母履行监护权的家庭在水电气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推动落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有效衔接,解决家长接学生困难问题。加强家庭照护支持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对符合永宁县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拓展集养、治、教、康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逐步向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服务。加强家庭就业扶持,为有就业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对职工子女特别是困境儿童和单亲家庭困难职工子女的关爱服务力度。

3.推进家庭监护监督工作。各部门(单位)、村(居)社区、学校、幼儿园以及相关组织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时,要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监护侵害行为,依法督促、支持起诉。积极引导家庭尽责,帮助家长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对隔代及同辈监护的法定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的,要采取邻里照顾、临时委托措施帮助监护;对委托非法定监护人照护的,必须签订委托照护协议;对监护人突遭变故、儿童临时出现无人照护的,要委托儿童亲属负责临时照护,确实找不到合适亲属照护的,要及时送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予以临时照护。对散居孤儿要全面落实签定监护责任确认书。加强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处置情况案例。

4.加强未成年人关爱帮扶服务。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村(居)社区,困境、留守儿童信息精准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全覆盖”,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残疾未成年人以及临时遇困未成年人提供关爱帮扶服务。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走访核实、评估帮扶、帮助提升委托照护质量。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寒暑期等重点时段巡查制度,确保每名农村留守儿童都有合法的被委托人照护。依托中小学校、村(居)儿童之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责任单位: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司法局、卫健局、人社局、住建局、法院、检察院、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各乡镇、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学校保护工作  

1.健全学校保护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学校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学校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管理水平评价和校长考评考核范围。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服务体系,引入专业力量参与学生管理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可通过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站、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学校社会工作发展。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理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预防溺水、反欺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应急避险自救、预防网络沉迷、禁毒、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安全教育。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指导中小学加强心理健康课程建设,做好心理健康测评工作,强化日常预警防控,加强心理咨询辅导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生命教育、挫折教育等,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树立自助互助求助意识,学会理性面对挫折和困难,大力培育学生积极向上的心理素质。

2.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宣传、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深化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宣传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听党话、跟党走,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指导学校加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提升学生法治意识。深化团教协作,强化少先队实践育人作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引领。

3.创新学校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对校园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师德违规、校园欺凌等事件的督导。指导学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提升学生法治意识。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组织模拟法庭、以案释法、开设法治网课等多样化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依托中小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

4.有效防范学生欺凌。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作为教育质量评价和工作考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报告制度,制定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清单,压实岗位责任。指导学校定期全面排查,及时发现苗头迹象或隐患点,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完善校规校纪,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处置欺凌事件。组织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查处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恶性事件,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5.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学校开展尊重生命、人际交往、情绪调适、人生规划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学生调控心理、应对挫折、适应环境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指导学校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心理老师,重点为留守、困境、单亲等学生提供心理关爱服务。  

6.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理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反欺凌、交通安全、应急避险自救、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安全教育,加强青少年防溺水工作。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和专用校车,解决学生上下学乘车难问题,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使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校领导集中用餐陪餐、用餐信息公开等制度。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宣传部、网信办、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卫健局、应急局、市监局、交通局、团委、妇联、残联)  

(三)加大社会保护力度  

1.有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各部门(单位)、各村(居)社区履行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强制报告义务,提升识别、发现和报告意识与能力。建立强制报告线索的受理、调查、处置和反馈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工作。

2.推动建立违法犯罪查询制度。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规定,指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指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及时予以解聘。

3.切实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共青团组织要大力推动实施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依托“青年之家”、“12355 青少年服务台”等阵地有效维护青少年发展权益。妇联组织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的家庭教育指导,民政部门依托“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职工未成年子女关爱服务,推动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科协、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织要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4.积极指导村(居)社区履行法定职责。各部门(单位)指导村(居)社区落实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定要求,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一名儿童主任,优先由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或村(社区)妇联主席兼任,儿童数量较多的村(居)要增设补充儿童主任。推进村(社区)少先队组织建设。持续推进“儿童之家”建设,推动儿童之家发挥作用。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下属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强制报告和家庭监护监督职责,提升发现报告能力。加强村(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推进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文化活动室等服务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儿童家庭信息档案,明确儿童成长风险和分级干预措施,对中高风险等级家庭定期进行家访和家庭教育。定期走访村(社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重点儿童,开展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动态更新,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帮扶关爱措施,加强日常安全监管。支持配合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宣讲、知识培训活动。  

5.加大专业社会组织培育和扶持力度。培育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到2025年,在全县内至少培育孵化1个未成年人保护专业性社会组织。大力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资源链接、能力建设、心理干预、权益保护、法律服务、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收养评估等专业优势,积极引导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引导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服务。

6.推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标准以及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中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探索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提高全社会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责任单位:宣传部、民政局、公安局、检察院、科协、团委、妇联、残联、总工会)

(四)完善网络保护工作

1.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配套法规政策,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构建网络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健全未成年人网络舆情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涉及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管理,完善未成年人网课平台备案管理制度。

2.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指导监督网络运营者有效履行未成年人信息网络保护的平台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用户协议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指导网络运营者在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要依法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指导网络运营者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的删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的诉求,依法依规予以配合。

3.加强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工作。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高网络素养,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推进未成年学生在校专心学习。规范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和网络短视频等服务,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网络沉迷、过度消费等行为。加强前置审查,严格网络游戏审批。严格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有效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严格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

4.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治理。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加大互联网上涉及未成年人的重点应用服务的整治和查处力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措施。组织开展网络低俗有害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环境治理。全面清理“网红儿童”不良账号,全面取消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主播账号,严厉打击引诱未成年人“打赏”行为。严厉打击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猥亵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指导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配合制止网络欺凌行为并防止信息扩散。(责任单位: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文旅局)

(五)强化政府保护职能

1.强化兜底监护职责。加强政府监护体制机制建设,提高长期监护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临时监护工作制度。建立监护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和终止临时监护情形时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工作规范,科学评判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和条件,推动监护评估规范化专业化。对处于监护不力或受委托照护人无监护能力状态的未成年人和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要指定近亲属代为监护或按法定程序转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监护。进一步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水域排查和巡查,确保中小学生校外安全。

2.落实困境未成年人政策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加强对困难家庭中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工作。动态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工作。深化关爱助学工作,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3.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办好每所学校,关心每名学生成长,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规范校外培训,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校外培训负担。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4.完善未成年人医疗健康服务。完善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未成年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开展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规范疫苗预防接种,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推动建立医疗机构对儿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和儿童孤独症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和政府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深入开展重点地区儿童营养改善等项目。重视未成年人早期视力保护,加强综合防控儿童近视工作,及时预防和控制近视的发生与发展。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保证中小学生享有充足睡眠时间。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为留守、困境等特殊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做好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实施综合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5.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制定实施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政策,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促进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创新发展。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做好卫生保健、备案登记等工作,积极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

6.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治理。构建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核查与报告制度。加大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规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依法依规及时清理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周边 50 米范围内设置的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新设立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的距离不得少于 200 米。对部分儿童用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游乐园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婚姻的治理力度,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现象。(责任单位: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检察院、卫健局、文旅局、市监局、医保局)

(六)落实司法保护职责  

1.依法妥善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深入开展“护苗”专项行动,实施“护苗·四位一体”工程,大力扫除网上网下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校园霸凌自残等有害信息和出版物,依法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有害出版传播活动。推进“守护平安”等专项行动,依法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厉惩治引诱、纵容未成年人从事吸贩毒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拉拢、胁迫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从严追诉、从重量刑。加强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预防和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预防和惩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

2.加强少年法庭建设。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收案范围。推行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法庭教育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依法及时审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以及变更、指定监护人的案件,依法严惩性侵害、虐待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3.深化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及时对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有关单位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强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开展未成年人监管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监督。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诉讼的力度,涉及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4.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护苗”专项行动,实施“护苗·四位一体”工程,大力扫除网上网下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校园霸凌自残等有害信息和出版物,依法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有害出版传播活动。推进“守护平安”等专项行动,依法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厉惩治引诱、纵容未成年人从事吸贩毒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拉拢、胁迫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从严追诉、从重量刑。加强未成年人毒品预防教育,预防和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预防和惩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市监局、文旅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作绩效评价。依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范围。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落实落细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文明校园创建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表彰奖  

励,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二)坚持系统推进。加强未成年人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康复托育等服务设施建设,将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三)充实工作力量。充实基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量,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线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办事、有经费保障。指导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及时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务。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专业化建设,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明确相应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审判、检察工作。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实际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四)加强经费保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县级政府预算。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专业服务。加强县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支持。统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  

(五)深入宣传引导。通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政策宣讲进村(居)、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等活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充分利用所属网站、新媒体、宣传栏等平台,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宣传活动,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以案释法,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予以坚决曝光。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热点事件的宣传报道,传播社会正能量。

(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县未保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定期向县未保小组报送工作总结以及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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