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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2016年永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宁永农综办发〔2016〕115号)文件,批复永宁县实施银川市永宁县800万盒速食米饭加工新建项目。该项目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建设任务的一部分,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产业化发展类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800万盒速食米饭加工新建项目,实施单位为宁夏昊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永宁县望洪镇永宁粮食银行院内。项目批复总投资84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294万元,自治区配套资金94万元,县配资金23万元,企业自筹资金434万元。购置速食米饭设备54台、套,其中:色选机6台,拌粉机Ⅱ2台,真空吸料机2台,SLG75-AG方机筒5台,夹心机Ⅱ2台,多功能整形机Ⅱ2台,大提升机2台,五层电烘箱2台,自动调味线2台,切片机2台,风送机9台,拌粉机Ⅱ2台,真空吸料机2台,熟化机2台,振动筛2台,风送机2台,超微粉碎机2台,微波烘干机2台,包装机1套,打码机2台。
二、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相关规定,项目实施单位为企业,即宁夏昊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永宁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作为产业化发展项目建设及资金监督监管单位,不能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单位。
同时,按照国家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设备物资采购财政资金投入超过100万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设备采购由政府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该项目投入均为物资设备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招标主体应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宁夏昊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能作为招标人进行采购,致使项目无法顺利推进实施。
经与县采购办沟通,建议由我办作为招标主体进行招标采购。但该项目为财政补助类项目,企业是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占总投资的51.4%,我办仅作为项目资金的监管单位。如果由我办作为招标主体进行招标采购,我办既成了项目的实施单位又成了项目的监督监管单位,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同时,会导致企业投资在公司财务账务上,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等等一系列问题。
为按期推进、顺利完成该项目建设任务,特申请县人民政府安排县采购办组织宁夏昊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关于2016年永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
2.宁夏昊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招标采购请示
永宁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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