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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农牧局防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农牧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农牧局
2017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农牧局防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条 编制目的。进一步加强农牧局地震应急工作,确保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条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条 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反应及时,加强协作、整体联动”的工作原则,保证农牧局及下属单位能及时、准确有效地实施预防、控制、疏散和自救互救等措施,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适用范围。预案适用于农牧局及下属单位全体职工应对处置我县及周边地区破坏性地震或受其他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启动条件。我县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工作区所在地受其他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六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抢险救灾组等应急工作机构。农牧局成立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1.1,电话联系表见附件1.2。
第七条 健全制度。农牧局及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包括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日常值班、灾情报告、应急检查与演练等地震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到实处,常抓不懈。
第八条 明确责任。农牧局及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应急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处置组织、管理人员以及各级各类人员的震时应急责任。完善各项技术规范和程序,明确人员疏散、报警、指挥以及现场抢险等程序,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九条 应急准备。农牧局及下属单位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认真做好以下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一) 明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地点及通讯方式,在明显的位置张贴使用,并印发给相关部门和应急人员。
(二) 定期修订本单位预案,并组织指挥部成员学习和熟悉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周密计划和充分准备抗震救灾设备、器材、工具等装备落实数量,明确到人。
(三) 利用已有的宣传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应急疏散、逃生途径和方法等地震安全知识,并向干部职工发放地震安全知识画册、应急疏散路线图。
(四)制定并让干部职工熟悉应急疏散方案、疏散路线、疏散场地和避难场所。
(五) 定期进行训练和演练,熟悉预案,明确职责,负责抢险工具、器材、设备的落实。
(六) 制定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重点部门、设施、线路的监控及巡视。
(七) 开展防震科普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干部职工识别地震谣传的能力;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人心。
第十条 应急演习。农牧局及下属单位要经常性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每年定期开展1-2次综合性地震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演习,提高干部职工地震应急意识和在地震应急状态下的应变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 临震应急反应。农牧局及下属单位接到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后,领导小组应及时主持召开应急会议,宣布下属单位进入临震应急状态。按本预案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进一步学习和熟悉地震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程序,开展防震科普知识的强化培训、避震及疏散演练,落实抢险救灾设备、物资保障,检查并排除水、火、电、暖设施和危险建筑物等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震时应急反应。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农牧局及下属单位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本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局长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全体职工疏散、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全体成员应在30分钟内到会议室集中,并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一)应急指挥。农牧局及下属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部署、协调和开展应急救援和救护工作。保持本单位与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部门、民政部门的通信联系,向有关部门了解地震震级、发生时间和震中位置、震情趋势等情况。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积极争取救灾物资,安排好职工生活。
(二)人员疏散。疏散安置组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和人员疏散、转移方案,组织全体职工按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防止强余震造成人员伤亡。在疏散、转移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三)信息收集。办公室在开展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伤病员数量、救治情况、救援力量以及建筑物倒塌、震灾损失的初步估计等情况报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民政部门。
(四)应急响应终止。本单位地震灾害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干部职工情绪稳定,并得到妥善安置,及时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经批准可宣布地震应急响应终止。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农牧局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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