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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13/2019-00146
  • 永政农发〔2019〕226号
  •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 有效
  • 2019年09月23日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永政农发〔2019〕226号
时间:2019年09月23日 来源: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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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农(质)发2019〕9号)和《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银农办通2019〕47号)文件要求,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稳定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坚持“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农产品生产收购、运输、储藏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解决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重点解决蔬菜、畜禽产品、禽蛋、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农兽药添加禁用成分问题。

(一)整治内容和工作措施

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蔬菜、畜禽产品及禽蛋、猪肉、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专项整治,以及农药、兽药的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抽查,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实施蔬菜农药残留及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农药残留监督抽查。重点抽查韭菜、豇豆、黄瓜等高风险农产品中的禁限用农药残留问题,抽查对象主要为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查封扣押不合格蔬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依法严厉查处抽检不合格农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和责任人。二是农药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农药品种中违法添加百草枯及其他隐性成分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生产、无证经营行为。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规范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行为及包装、标签管理。三是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切实实施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加强监管,确保农药经营者建立限制使用农药销售台账。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商毒商残留及禁、限用农药用于蔬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农药行为;加强监督病虫害防治过程中随意加大用药量等行为。五是开展经营者教育。进货时索证索票,确保采购的蔬菜符合质量安全规定。规范经营者“三剂”使用。

2.实施畜禽产品及禽蛋兽药残留及兽药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兽药残留监督抽查。重点抽查规模养殖场(小区)等,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兽药、超剂量超范围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畜禽产品和禽蛋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畜禽用兽药、饲料质量监管。加强畜禽用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以生产、经营兽药许可为抓手,充分利用兽药信息监管平台,强化监督。加大投诉举报信息核查力度,对违法生产假劣兽药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开展畜禽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筛查兽药非法添加成分,查封扣押不合格畜禽产品和禽蛋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兽药企业和制、售假劣兽药。三是加强安全用药培训指导。开展用药技术培训,提高养殖场(户)质量安全主体意识,督促落实畜禽休药期承诺书管理办法,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合理、安全用药。做好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的宣传和指导。四是开展经营者教育和宣传,严格执行兽药、饲料质量管理规范,确保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符合质量安全规定。印制宣传小册子和告知书,使养殖者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职责。  

3.实施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水产品兽药残留、饲料监督抽查。重点抽查水产品养殖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以及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查封扣押不合格水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二是开展养殖规范用药培训。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加强科学用药指导,教育引导养殖渔民严格落实兽药休药期制度,杜绝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让养殖户树立出塘装车前不使用禁用药品的意识。三是开展经营者教育。严禁违法添加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进货时严格进货查验,确保采购的水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规定。

4.实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全面排查生猪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所有信息纳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对于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生猪定点屠宰证的生猪屠宰企业一律关停。二是开展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主要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及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情况。三是加大对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重点时间、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出重拳、用重典,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四是强化肉品质量安全培训。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及质量安全把关操作培训,向群众宣传购买猪肉产品需查看“两章两证”及相关注意事项,培养安全消费意识。五是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对市场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采购、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等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5.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整改提升行动。一是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稳定和加强基层监管队伍。二是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形成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要求,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建设,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四是提升绿色食品认证影响力。稳定绿色食品认证工作队伍,规范绿色食品认证检测机构管理,强化行风政风建设。

(二)责任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监管室: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总负责,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协调各部门、各乡镇落实整治工作,做好部门整治方案、总结、信息的收集、汇总及上报工作。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农药、兽药、饲料专项整治及质量抽检、蔬菜农药残留抽样监测、违法案件查处及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协助区市做好蔬菜农药残留抽样监测工作。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畜禽产品及禽蛋兽药残留专项整治、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及违法案件查处及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协助区市做好畜禽产品及禽蛋兽药残留抽样监测工作。

县畜牧水产中心:负责实施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抽样检测及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协助区市做好水产品兽药残留抽样监测工作。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工作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蔬菜生产基地、养殖场、的技术指导、宣传培训、抽样速测,配合县农业执法大队开展蔬菜农药残留定量抽检工作。

(三)实施步骤  

    1.集中整治(9月中旬至11月中旬)

9月23日前,开展生产经营销售环节集中排查。各乡镇、局属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销售主体进行清理检查和暗查暗访,同时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和指导检查工作。要按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分工同步做好指导检查工作

10月8日前,完成第一批农产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抽查。(具体任务见附表1)各单位除按照方案规定任务数量完成自主抽样送检以外,还要配合做好区市抽样监测任务。落实随机抽样要求。适时向农业农村局报送集中排查和监督抽查具体情况,特别是问题线索和跟进查处情况。

10月24日前,公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在产屠宰企业100%按要求派驻官方兽医,100%检测非洲猪瘟。要精准核实生猪屠宰企业信息,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定点屠宰办,由市定点屠宰办审核后,报局党组研究,依法取缔不符合要求的屠宰企业,及时对外公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11月8日前,完成第二批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具体任务见附表1),抽检及报送工作要求同第一批相同。着力推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行刑衔接、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等机制和制度。

  2.联合检查(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接受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的联合检查,重点检查此次主题教育专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案件的追根溯源及查处情况,抽查生产者用药以及执法管等情况。

3.总结评估阶段(11月中下旬)。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公布监督抽查结果,销毁一批不合格农产品,取缔一批不符合要求的屠宰企业,查办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及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兽药违法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取得可检验、可评判、老百姓可感知的显著成果。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推广专项整治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局属各相关事业单位及各乡镇总结直接报送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汇总后上报银川市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农产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是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结合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高度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

(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赵建民同志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张平为副组长,相关事业单位、各乡镇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照区厅和银川市农业农村局的要求,各相关单位、乡镇也要成立相关的领导小组,落实属地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格局,进一步强化工作力量,周密部署,全面落实整治行动。积极推进网格化监管,要定格、定人、定责,确定网格责任人,明确网络监管责任。

(三)树立问题导向。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查处,确保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得到提升。要坚持边整治、边建设、边总结,及时把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化下来,避免“雨过地皮湿”,防治问题反弹回潮。

(四)落实五个结合。本次专项整治要与前期开展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结合,检测内容和指标参数参照《关于开展2019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宁农办通〔2019〕57号)精神结合,与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中秋国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宁农办通〔2019〕116号)精神结合,与落实《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宁农办通〔2019〕60号)精神结合,与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进落实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农函〔2019〕273号)精神结合,与《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宁政农发〔2019〕105号)精神结合,突出整治效果,确保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

)加强宣传引导。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治工作措施,全面展示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典型经验与做法。通过科技下乡、电视、广播、报刊、农业信息网、双微、网络宣传资料等方式,教育引导广大农民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度。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敞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及时报送信息。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局属各单位、乡镇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相关报表和材料报送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室,责任要落实到人,数据要统一口径,确保上报数据详实准确。请于923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附件2)报送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室。10月8日前报送阶段性总结;11月5日前报送总结报告。

联系人何亮霞        话:8011287   

  箱:ynnmj@163.com

  

附件:

1.永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抽检任务分配表

2.2019年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3.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23日

  

  


附件1

永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抽检任务分配表

  

单位

第一批

第二批

合  计

蔬菜

畜禽产品

禽蛋

水产品

合  计

蔬菜

畜禽产品

禽蛋

水产品

合计

16

6

4

3

3

23

8

5

5

5

执法大队


6





8




畜牧中心





3





5

动监所



4

3




5

5


  

  


  

附件2:

2019年  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专项行动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查处问题(起)

责令整改(起)

涉及金额

(万元)

取缔无证照企业(家)

移送司法
案件(起)

吊销整治企业(家)

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条)

根据举报
查处问题(个)

指导培训  (场次)

指导培训  (人次)

蔬菜农药残留专项整治













畜禽产品、禽蛋兽药残留

专项整治













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













农药专项整治













兽药专项整治
















  

附件3:

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工作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填报单位: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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