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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0〕1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和自治区2020年第一批财政支农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19〕61号)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我县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工作,进一步增强农机安全生产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结合我县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推动、保障适度、费率合理、操作简便、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各级财政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补贴、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合理分担的机制。加强农机事故风险防范,提升综合减灾保障能力,加快推进我县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保险标的。大中型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大型饲料混合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以及铡草机等“六小机械”。拖拉机及联合收获机械必须在永宁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检验、年度检验合格的。
(二)保费补贴险种。农民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投保农业机械综合险,给予部分保费补贴。农业机械综合险指拖拉机(含配套农具)、联合收获机械综合险(包括农业机械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操作人员责任险)。农业机械综合险指拖拉机(含配套农具)、联合收获机械综合险(包括农业机械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操作人员责任险)。
(三)保险期间。补贴保险购买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责任范围
1.拖拉机交强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2.农业机械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或停放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农业机械的直接损失。自然灾害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暴雪、雪崩、冰凌、沙尘暴等。意外事故主要包括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受到被保险农业机械所载货物意外撞击、被保险农业机械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载运被保险农业机械的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营业性运输除外)等。
3.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4.操作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操作人员遭受人身伤亡。
(五)政策性农机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永宁县确定的政策性农机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宁夏分公司。承办保险公司须与永宁县农业农村局签订服务协议。
三、资金使用
项目资金共计10万元,为自治区产业化项目资金,对我县农业机械参保保费给予补贴支持,县级保费补贴比例为保费的45%,农户承担保费的55%,预计补助农机444台。
四、业务要求
(一)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合同由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组成部分、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组成部分(包括特别约定),由农业机械损失保险保险责任(见附件1)、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见附件2)、操作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见附件3)、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其他事项和释义(见附件4)等部分组成。农业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操作人员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其他事项和释义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开展业务应合法合规。
(三)保险合同应按本方案规定制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四)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农业机械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农业机械上的人员。
(六)操作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合法操作被保险农业机械的人员、被保险人。
(七)保险费率。农业机械损失保险为2‰;操作人员责任保险费率为1‰;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为1‰。保险费率分为八类,分别确定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险不得设立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分项限额赔付;操作人员责任险不得设立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分项限额赔付。
2020年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费率表
序号 | 农机种类 | 保险金额 | 保费 | ||
农业机械损失保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操作人员责任险 | |||
1 | 大中型拖拉机 | 50000元 | 200000元 | 200000元 | 500元 |
2 | 联合收割机 | 50000元 | 200000元 | 200000元 | 500元 |
3 | 饲料混合机 | 50000元 | 200000元 | 200000元 | 500元 |
4 |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 - | 200000元 | 200000元 | 400元 |
5 | 手扶式拖拉机 | - | 200000元 | 200000元 | 400元 |
6 | 微耕机 | - | 200000元 | 200000元 | 400元 |
7 | 大型饲料混合机 | 50000元 | 200000元 | 200000元 | 500元 |
8 | 铡草机、卷帘机、粉粹机、脱粒机、插秧机 | 1000元 | 100000元 | 105元 |
(八)补贴方式。投保时,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交清应承担的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财政补贴、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具体金额。12月10前组织验收后将补贴部分支付给农机综合保险经办机构。
(九)保险生效时间。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保险生效日期以投保人交费收据日期第二日凌晨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十)业务基础资料。管理规范,农业机械综合保险业务开展工作资料应统一、清晰、完整、齐全。基础工作资料包括:
1.投保单。投保人应填写《宁夏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投保单》并签字、盖章。
2.投保资料。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供行驶证、投保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像件等相关资料。
(2)其他农业机械。提供投保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像件)、机具铭牌照片(或机体钢印拓印膜),确保机具唯一性。
(3)建立台帐。台帐信息包括:投保人、相关证件号、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投保人联系电话等。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成立永宁县农机综合保险补贴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赵建明(农业农村局局长),副组长:张平(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陈银(农机站站长)、纳涛(财产保险永宁县支公司公司经理助理),成员:农机安全监理站全体干部职工、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农机专干。指导做好农机政策型保险补贴项目工作开展,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推进政策性农机保险业务,总结和推广成功工作经验。
(二)统筹整合资金,加大补贴力度。推动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的制度建设,以自治区财政补贴投入为引导,建立完善自治区、银川市级财政支持下的促进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统筹发展资金,加大补贴力度。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农业机械综合保险保障模式。
(三)规范业务行为,确保项目质量。农机监理站要发挥专业优势指导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保,配合做好事故勘查定损理赔工作;要设立相应窗口和日常固定办证日,方便群众办理农业机械综合保险业务。在集中检审送检下乡期间,积极协助保险经办机构,派员就地办保,开展一条龙服务。保险经办机构和投保人应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本方案的要求,及时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业务,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保。规范投保理赔行为,防止骗保、惜(滥)赔、拖(慢)赔等行为的发生。相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向农机监理单位通报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开展情况和事故发生等情况,做到信息共享。
(四)加强绩效考核,做好项目管理。加强项目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制度,严格检查验收。项目管理单位于年底组织对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验收。考评结果与下年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表扬挂钩。加强资金管理,严格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项目资金高效利用,切实提高实施水平。
附件:1.1.农业机械损失保险保险责任
1.2.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1.3.操作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1.4.农业机械综合保险其他事项和释义
1.5.永宁县2020年农机政策性保险补贴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1.6.2020年自治区财政支农项目备案表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永宁县财政局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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