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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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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11月08日
永宁县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时间:2024年11月08日 来源: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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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2024年宁夏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机)发〔2024〕7号)相关要求,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强监管、提效能,坚持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资金规模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为约束性任务。2024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下达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额为497万元(其中: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为400万元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为48万元;第二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为24万元、农机报废更新项目资金为25万元)。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结余资金为230.05万元(中央补贴资金158.05万元,自治区补贴资金72万元),结转2024年使用。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际使用资金702.05万元农机报废更新项目资金为25万元。农机报废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后续下发农机报废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2024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灌溉机械、收获机械、设施种植机械、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畜禽养殖机械、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水产养殖机械、种子初加工机械、粮油糖初加工机械、果菜茶初加工机械、农用动力机械、农用搬运机械、农用水泵、设施环境控制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其他农业机械等22大类44个小类110个品目(详见附件2)。自治区确定的所有品目机械敞开补贴,满足申购者的需求。支持广大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加快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与应用工作,继续实施备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具体操作按农业农村厅下发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2024年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2024年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不再实行累加补贴,可与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共同使用。20231231日(含)以前购置的马铃薯种植、收获机械,残膜回收机械、埋藤机等葡萄生产机械、深松机、蔬菜移栽、收获机械,TMR全混合日粮机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械(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可进行累加地方资金补贴,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按照定额补贴的方式再累加补贴10%(累加补贴额=中央补贴额×1/3)。截至20231231日以后购置的,不再进行累加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发布宁夏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1.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 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额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2.常规补贴机具的补贴额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农机装备补短板方面产品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比例可提高至35%。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补贴额比例不超过20%

3.在执行剩余自治区累加补贴对象资金时,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额度。对于产业园与产业集群的支持环节中涉及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不再进行重复补贴。

四、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自治区财政厅与农业农村厅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资金使用进度。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县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县将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一)落实创新试点工作。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具体操作按农业农村厅下发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自治区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县财政局要保障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工作经费,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会议、资料印发、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标识喷涂、打码、办公设备购置、用户调查、机具核验政策实施绩效考核、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和交通车辆租用等。

五、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顺序。

六、补贴方式和操作流程

(一)补贴方式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永宁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补贴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二)操作流程。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施和结算进度。

1.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2.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3.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通过补贴申请手机APP或现场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永宁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自主提出补贴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永宁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资料齐全无误的,购机者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户口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另外还需提供居住现状和在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如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温棚租赁合同、养殖协议等),以表明在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行办理牌证,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永宁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当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4.机具核验。申领补贴机具全部进行现场核验,保证补贴机具购机真实性。对高风险机具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按照农业农村厅农机处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

5.审验公示信息。按照《永宁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同时在乡镇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

6.补贴资金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永宁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做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7.组织抽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七、工作职责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实施责任主体为永宁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审核监管;监督主体是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兑付和资金监管实施主体是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政策宣传、信息公开和补贴廉政风险防控等;实施配合单位是永宁县各乡镇,主要负责配合做好补贴机具复核。

购机者对申请、购机、登记等所提供的材料和行为的真实性负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并主动接受农业农村、农机、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供货单位对资质条件的真实性负责,明示配置、规范价格,对销售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宁夏销售机具基本信息单》,主动接受相关资格审查和营销行为监督检查。

八、预期效益

(一)经济效益。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实施,可降低购机户的购机成本,促进先进适宜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普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二)社会效益。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实施,可使新能源智能农机高端智能绿色机具相继得到推广应用,激励农民和农业企业学习并应用新的农机化技术,提升我县农机化作业水平,加快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推动农业科技进步。预计2024年农业机械化综合作业水平达到94.11%以上。  

(三)生态效益。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实施,推动智能、高端、绿色、低能耗的复式作业机具普及,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并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和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兑付结算、监管、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兑付、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及职责见附件1)。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方案、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和县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进度;对购机补贴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补贴申请、资金兑付工作。继续积极稳步推进手机App线上进行补贴申请,应用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办理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对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推动补贴机具信息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积极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补贴流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加强购机者单次购置多台套机具、购机者连续多次购置同类机具、本地区短期内补贴大量同类机具等异常情形的预警监测及分析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五)深入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绩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4年度宁夏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制定永宁县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为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监管和服务工作,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51—8011954;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51—8021021;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51—802102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举报电话0951—8011954,对群众举报和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认真查证。

20241210日前,将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总结及绩效评价情况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附件1.永宁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2大类44个小类110个品目)

3.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退货规定

4. 2024年度永宁县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5.永宁县2024年第  批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付报告单

6.永宁县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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