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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MB16508309/2023-00089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12-21
发布机构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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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保护国家粮食安全、提升耕地水平,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实施方案》(宁农(计)发〔2019〕48号)精神,按照《永宁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宁政发〔2020〕11号)要求,认真落细落实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上报、资金公示发放等工作,确保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扎实做好补贴工作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有效保护耕地,着力提升耕地质量水平,进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支撑和重要保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对照补贴对象和补贴依据严格按照流程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公示和信息上报等工作,并对上报补贴面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工作落实落细。具体补贴对象和补贴依据如下: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二)补贴依据。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的耕地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暂未完成确权工作的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土地承包权确权工作完成后,要以确权面积为基础及时更新补贴面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劳改劳教、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军警等所属农场耕地不享受补贴。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明确受益方的仍由原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资金。

二、加大宣传,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各乡镇要充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宣传工作,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解释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补贴政策的知晓度。因“土地确权”面积溢出,农作物种植面积脱钩和土地确权任务未完成等因素,可能对部分群众利益造成影响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确保补贴工作平稳落实到位。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设立热线电话,自觉接受农户和媒体咨询、监督。

农业农村局:0951-8019178;财政局:0951-8021199

三、强化措施、确保补贴落实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核实确定补贴主体信息,积极与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补贴政策落实,确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有效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优化调整种植结构,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稳定。对因责任不到位、工作迟缓,影响补贴资金发放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问责。

四、有关要求

请各乡镇于2月14日前将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及补贴农户信息登记表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审核后以政府正式文件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209室。请勿变更表格格式及内容,务必将表格内容全部填写完整,表册封皮标记清楚乡镇及年份且需装订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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