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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3/2020-00077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04-23
发布机构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2020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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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为约束性任务。2020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6296万元。实施范围覆盖全区22个县(市、区)(具体资金分配详见附件1)。

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结转至2020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实际,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田搬运、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等15大类32个小类99个品目(详见附件2)。自治区确定的所有品目机械敞开补贴,满足区内申购者的需求。继续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要优先保证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所需机械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补贴额,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区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1、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2、自治区支持新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三星级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和三星级农业综合服务站购买开展服务所需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3、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械,残膜回收机械、高效植保机械、埋藤机等葡萄生产机械、深松机、水稻直播机、蔬菜移栽机械、TMR全混合日粮机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4、各市、县(区)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额度。

5、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补贴方式和操作流程

(一)补贴方式。全区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各县(市、区)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各市、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抄送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

(二)操作流程。自治区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和农垦局结算兑付,直接打入补贴对象的账户。各市、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补贴资金实施和结算进度。

1、发布实施方案。自治区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2、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原则上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3、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4、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积极引导农户使用农机补贴手机APP办理补贴申请。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机具的数量为2套(2台拖拉机主机,6台配套农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机具的数量为10套(10台拖拉机主机,30台配套农具)。积极探索利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5、补贴资金兑付。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自治区安排农机补贴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自治区和各县(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专家评审、会议、资料印发、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标识喷涂、打码、办理等设备购置、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及相关软件、手机APP等开发、维护和农机补贴监督检查、用户调查、机具核查、绩效考核和交通车辆租用等交通费等,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方案、补贴资金使用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在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兑付结算、监管、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兑付、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于当年12月底结束,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考核自评报告(含电子档案)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管理处、财政厅农业处。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核验,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大中型机具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对短期内大批量异常申请要加强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全面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一机一码”、物联网管理和手机APP三网合一技术。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进度,结算兑付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加强对享受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依法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宣传农机补贴政策、补贴流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自治区和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公告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公开专栏上公布。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宁农(机)发〔20173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要继续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进行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人机合影、签字确认。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五)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搞好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局将于2020年底对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延伸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51-5169850/5169851,政策咨询电话:0951-5169852,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51-5169879;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951-5169856。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举报和监督电话,对群众举报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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