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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8-01-03
来源 永宁县农牧局 解读单位 永宁县农牧局

银川市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扶持资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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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 全面提升“三农”发展水平实施意见》(银党发【2017】3号)和《银川市关于落实农业供给侧改革结构性改革加快“三精”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银农发【2017】11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家、区、市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业农村投入,发挥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发展农业,深入推进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将直补变为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贴息模式,扩大财政支农资金覆盖面。鼓励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贷款用于品牌建设、新技术应用和技术改造升级、新产品研发、成功转化科技成果、园区改造升级等,为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贴息资金管理原则

      (一)公开透明;

      (二)规范简便;

      (三)权责统一;

      (四)据实结算。

      三、贴息资金的范围和标准

  (一)鼓励技术创新。对从事银川特色优势农业生产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科技人员贷款用于品牌建设、新技术应用和技术改造升级、新产品研发、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建立企农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等关键环节的,经市、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00%以内的贷款贴息。每个经营主体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园区改造升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经营主体按照土墙修复、道路硬化、园区美化、秸秆回收、棚体加固、钢架维护、新材料新机械应用等内容,进行园区升级改造。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创业园建设,经市、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70%贷款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我市从事优势特色农业生产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合作社,实行贴息扶持政策。对贷款用于购置农业机械、开展工厂化蔬菜或水稻育苗、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引进国外优良种牛等关键环节的,经市、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50%以内的贷款贴息。每个经营主体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以贴息

  (一)借款人未如期足额偿还贷款利息的;

  (二)借款人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同笔贷款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

  五、贴息资金实行申报审核制

  农业经营主体向户籍或注册所在地县级农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县级农牧主管部门依据政策扶持条件及标准审核后,在村委会和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确认结果报市级农牧部门。市级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县级报送的信息审核无误后,由市级农牧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贴息。

  六、申报贴息资金须提供材料

       (一)享受贴息资金100%的经营主体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贷款贴息申报表》;

     2、借款借据、银行利息结清凭证(跨年度贷款需银行出具贷款合同等相关证明);

     3、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当年用于支付技术创新款项的支出原始票据、合同复印件及产业研发项目的相关印证资料(图片、方案、总结等);

        5、涉农企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必须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享受贴息资金70%的经营主体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贷款贴息申报表》;

     2、借款借据、银行利息结清凭证(跨年度贷款需银行出具贷款合同等相关证明);

     3、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当年用于支付园区改造升级款项的支出原始票据、合同复印件及园区改造相关资料图片等;

        5、专业大户必须出出具由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的开展生产经营规模情况证明;

        6、涉农企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必须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专业大户提供粮食直补“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三)享受贴息资金50%的经营主体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报《贷款贴息申报表》;

     2、借款借据、银行利息结清凭证(跨年度贷款需银行出具贷款合同等相关证明);

     3、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从事优势特色农业生产相关流转合同及支出原始票据等复印件;

        5、农户、专业大户必须出具由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的开展生产经营规模情况证明;县区农牧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6、涉农企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必须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农户、专业大户提供粮食直补“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七、贴息时限规定      1、贴息时限:每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所发生的贷款利息。贴息时间按年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贷款实际时间计算。      2、贴息原则:同一经营主体同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3、2016年贷款未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经营主体,2017年可继续申请财政贷款贴息,但贴息政策按《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及银会合作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方案》(银农发【2016】199号)文件执行。

   八、贴息资金按年结算

      各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于次年度的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贷款贴息资金情况审核汇总后向银川市农牧局和市财政局申请结算财政贴息资金,银川市农牧局与财政局核实后,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九、补贴方式

  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市级农牧部门,由市级农牧部门拨付到县(市)区级农牧部门,再由县(市)区级农牧部门直接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的账户。

    十、贴息资金拨付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是贴息审核的主要责任主体。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分工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银川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对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十一、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农牧主管部门要规范操作,加强监督管理。对挤占、挪用、套取贴息资金和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银川市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扶持资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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