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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8-06-28
来源 永宁县农牧局 解读单位 永宁县农牧局

永宁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原则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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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8.《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1.《永宁县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30年)》 

  二、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原则。 

  3.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类型。 

  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类。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指定范围和区域;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限养区。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上述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三、畜禽养殖区划分的基本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永宁县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30年)》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2.永宁县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内; 

  3.西夏王陵风景名胜区、三沙源、纳家户民族风情园、汉延渠公园、城市公园等风景名胜区;鹤泉湖、海子湖、银子湖、叶家湖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周边500米范围内; 

  4.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城乡居民区、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农村小集镇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县级及以上划定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禁养区范围内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黄河东岸沿岸及滨河大道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快速通道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国道109线及国道高速公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201省道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青银公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银川市南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南沿线至观平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许黄公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永黄公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3.县境内三、四级河道、沟道、公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区域; 

  4.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畜禽养殖必须达到动物卫生条件要求。 

  四、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强制拆除。 

  3.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各乡镇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五年内逐步关停或转迁。目前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不达标的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依法取缔。 

  (二)在限养区内。 

  1.严格控制限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2.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搬迁或关闭。 

  3.对养殖量大、养殖相对集中的镇或村,各乡镇根据畜禽养殖分布情况,制定五年生产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 

  (三)在适养区内。 

  1.遵循总量适度、规模发展、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与数量。 

  2.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直至关闭。 

  3.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就地消纳畜禽污粪,同时须符合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四)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各类项目建设;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化示范场标准或通过自治区畜禽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方可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建设。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五)县发改、国土、环保、农牧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建设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县环保、农牧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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