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主要包括由县政府制定、与县农业农村局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发布或者县农业农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全县农牧业及其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县农业农村局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
(四)行政审批事项:县农业农村局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理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五)人事管理、干部任免;
(六)应急管理:农牧业防火应急预案、农牧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急安全知识、应急工作动态;
(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等;
(八)政策解读:农牧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农牧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程,农牧业惠民政策等;
(九)热点回应: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回应情况;
(十)财政资金: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十一)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农机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农业畜牧业牧防火、禁牧封育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双随机一公开;
(十四)其他:主要包括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我局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我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示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我局应当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我局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