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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3/2017-64639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7-09
发布机构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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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永宁县杨和北街33号,咨询电话:0951-8011287(传真)。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 我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我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六条 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七条 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实行按量计收。具体收费办法为: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我局在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将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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