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每年年初制定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汇总,撰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三条 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起草及公布。
第四条 我局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上报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整改的,取消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年度评优资格。
第六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