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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84号)、《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85号)和《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81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政法委、司法局工作津贴发放及人民警察加班补贴、值勤岗位津贴发放事宜请示呈上,请审阅。
一、政法委、司法局工作津贴发放事宜
按照宁人社发〔2017〕81号文件精神,政法委、司法局工作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各级党委政法机关中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经人社局与编办核查,我县政法委在编在岗5人,司法局在编在岗27人,共32人。此外,经请示自治区人社厅,县政法委书记也包含在政法委工作津贴的发放范围内(我县政法委书记1人)。因此,我县共33人可执行政法委工作津贴。
按照文件精神,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的执行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算,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因此,我县33人需月发放39600元,年发放475200元。
二、人民警察加班补贴发放事宜
按照宁人社发〔2017〕85号文件精神,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经人社局与编办核查,我县共169名人民警察符合发放条件。
按照文件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人民警察加班补贴。人民警察加班补贴实行总量管理。人社局按照月人均710元的标准批复加班补贴总量,因此,需月批复119990元,年批复1439880元,由公安局在本年度内考核发放。
三、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发放事宜
按照宁人社发〔2017〕81号文件精神,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经人社局与编办核查,我县共169名人民警察符合发放条件。
按照文件精神,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县级公安机关按照不同警种分为一类津贴每人每天50元,二类津贴每人每天40元。且执行一类津贴标准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级公安机关值勤总人数的40%。因此,我县公安局169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民警察中,68名可享受一类津贴标准,其余101名须享受二类津贴标准。由县公安局按照自治区公安厅确定的我区执行两类津贴标准的具体警种,自行确定本单位享受一类津贴标准的人员和二类津贴标准的人员。
此外,县人社局向相邻县市咨询发放情况,相邻县市均未将公安局行政工勤、事业人员及协警纳入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按照实际值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每月发放的天数不超过法定工作日22天。按照文件精神,人社局需月批复163680元。
综上,执行以上三份文件,县财政每月需支出323270元。县人社局将按文件精神进行批复。
永宁县人力资源
2017年9月15日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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