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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门、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永宁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6日
永宁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各级政府投资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项目及其他就业项目岗位;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的就业基地岗位;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摊位、商铺及基地的管理服务型岗位;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管理服务型岗位;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管理服务性岗位;政府资助的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管理服务的交通协管、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劳动保障协管、托老养老、基层妇女管理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安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统计调查服务、社区卫生、保健、治安、绿化保洁等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为乡(镇)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保障服务人员、乡村居民公共配送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工作)、乡村护林员、河道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乡村电商综合服务人员、乡村教师等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为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主要安置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
1、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个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
5、城镇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按不高于分配公益性岗位10%的比例安置);
7、城镇持有《残疾人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8、部队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9、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失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10、劳务移民、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
11、城镇复员退伍军人;
12、城镇戒毒康复、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等特殊群体中就业困难人员。
13、其他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安置人员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年满40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其中,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公益性岗位,由各用人单位向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个人申请须填写《永宁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向用人单位和个人采用“双向选择”方式进行安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择优录用,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岗位信息。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就业困难认定材料、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失业登记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窗口报名登记并对登记人员进行初审;
2.申请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须持县扶贫部门核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证资料,向所在村村委会(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审核。由街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初审,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根据公益性岗位认定条件进行审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人员及安置单位,并提交人社局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开具统一的《永宁县公益性岗位上岗通知书》,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合同鉴证并备案。
四、岗位管理及责任追究
公益性岗位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坚持“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岗位实名制登记。
城镇性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从聘用之日起,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从使用之日起,与其签订书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简称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内容。
1、用人单位应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和考勤,并依据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予以考核奖惩,用人单位出具考核情况和奖惩人员名单由乡镇、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应予每月23日前报县人社部门。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擅自离岗或因违反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规定,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3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部门报告。人社部门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补充人员,变更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名单。对人员离岗不能及时上报而造成工资超额发放、社保超额缴纳等责任的,除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超额部分外,将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和发生争议的,按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规定的条款依法处理。
2、公岗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三日内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将书面材料报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新上岗人员不按时报到上岗或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超过7天(含7天)视为自动放弃,因个人原因申请终止合同且当月在岗服务不足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岗位补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在岗服务期满15天的发放当月岗位补贴,缴纳社会保险。
3、公益性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凡月请假5天及以上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需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休产假的需在考勤表中注明休产假并附请假条。聘用期内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二次安排不上岗的,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
4、 建立不定期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由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和财政局,对各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二次的检查考核。对因管理不善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吃空饷、顶岗、人岗分离等情况,一经查实,收回当年安置岗位并取消用人单位次年安置公益性岗位资格。
5、人社、就业、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
6、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对不履行空岗申报,调整备案,或设置额外条件拒绝接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县人社部门按照区、市有关公益性岗位安置管理规定将给予通报。
7、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同用工单位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监督程序,制定管理制度,提高整合力,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管物,在建立制定工作管理制度、考核考评制度基础上,严格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录用、更换和审批制度。
8、公益性岗位不得延期使用,对延期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经办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岗位期限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为3年,初次安置公益性岗位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六、资金拨付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由就业局从本人工资中代扣。每月由县就业局将各单位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花名册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审后,将资金拨付至县就业局,由就业局按规定支付到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县本级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按照自治区的工资标准计算。用人单位可根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能力和岗位实际,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补助,资金自筹。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岗位月服务补贴以银川市2017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社会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二档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缴费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办理参保(已享受政府全额缴费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享受部分缴费补助的,予以补差;自行要求参加二档以上的按二档缴费补助个人),按规定每年为其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变更为岗位承继者继续享受原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以上经费由就业局按季度预拨闽宁镇,闽宁镇根据招用人员实际情况,考核、考勤,并按月发放,人社部门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可根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能力和岗位实际,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补助,资金自筹。
(三)鼓励用人单位及个人补充购买商业保险。
七、附则
本办法由县人社部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部门政策有变动,按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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