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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编制说明
1.部门名称: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收费单位名称: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单位性质:政府部门
4.收费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收费性质:涉企保证金
6.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7.收费标准: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具体如下:(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工资保证金;(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含2个)以上在建工程的,每个项目可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工资保证金;(三)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高于2亿元(含2亿元)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上限400万元存储;(四)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中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新增工程按以下标准降低存储比例:(一)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按工程施工合同额1%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二)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中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提高存储比例,存储额度不受存储上限400万元的限制:(一)存储工资保证金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按工程施工合同额3%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新增工程按工程施工合同额4%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三)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施工合同额3%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
8.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9.政策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宁人社规字〔2024〕3号)
附件1: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编制说明
附件2: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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