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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0100999480/2026-00012
  •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
  • 2026年05月19日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来源: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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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军

受委托单位: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权益保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袁富贵

为加强永宁县人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经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委托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权益保障服务中心)在我局法定权限范围内,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范围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永宁县行政区域内人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管辖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实施行政执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幅度,上报永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围绕《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按规定向委托机关报送行政执法工作结果。

(一)立案受理权限。立案受理窗口负责管辖范围的各类投诉举报、上级督办等各类平台线索办理、反馈以及其他本局管辖范围内违法行为的立案受理。

(二)行政监督检查权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上级单位部署安排,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对象劳动保障领域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三)依法行政处理和处罚的权限。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对象存在违法行为,有权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权利。

(四)行政处罚权。对本级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四、委托机关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对受委托单位提请的重大、复杂案件组织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使用加盖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的统一格式执法文书制作行政文书。

(六)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报委托机关复核后实施。

六、委托期限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为三年,自2026年5月18日至2029年5月18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抄送永宁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三)如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权力的,相应具体行政权力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委托书进行修订,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如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导致全部行政权力事项无需继续委托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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