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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对象
1.城镇公益性岗位。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11类就业困难人员,即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部队随军家属、退役军人、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失地农民、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
2.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就业困难”且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就业困难等人员。
(二)岗位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与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所签订的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岗位待遇
1.城镇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四)安置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所在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申报。符合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所在村委会申报。
2.基层审核。由社区(村委会)民生服务中心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及资料进行初审,各乡镇(街道)进行复审。
3.公示审定。依据各乡镇(街道)审核情况,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拟安置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行人岗匹配,予以安置。
咨询电话:0951-8019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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