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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按政策法规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县人社局近期将会同税务局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社会保险专项稽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稽核组
组 长:马淑琴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吴 平 国家税务总局永宁县税务局副局长
张永芳 永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路 逵 永宁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局长
成 员:张建宁 永宁县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股长
王瑞明 永宁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副局长
陈 明 永宁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监察员
马绍虎 永宁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监察员
张 俊 永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
赵 辉 永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孙 佳 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
姜文春 永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稽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永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张永芳同志兼任,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人员协调、信息统计等工作。
二、稽核范围
2021年对参保单位实行书面稽核与实地稽核相结合方式,具体稽核通知将在开展稽核前3个工作日通知参保单位。
(一)书面稽核范围
我县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实地稽核范围
1、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人数及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
2、未按时进行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的参保单位;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4、被投诉举报的参保单位;
5、各级组织开展评先选优活动的参保单位。
三、稽核内容
1、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及缴费险种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2、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情况;
3、参保单位是否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
4、参保单位是否存在以现金方式直接向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6、参保单位是否存在工亡抚恤金和死亡丧抚费同时领取的情况;
7、根据有关规定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四、稽核办法
(一)书面稽核: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8日对参保单位开展书面稽核,为2021年准确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打下基础。要求各参保单位认真如实填写并报送《2020年度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表》,报送时需提供本单位2020年1、6、11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等有关资料于2021年3月15日前报永宁县行政大厅二楼永宁县社保中心征缴科室45、46号窗口进行稽核。
(二)实地稽核: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5月20日,对参保单位开展实地稽核。要求参保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记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资料。全面了解劳资财务情况,核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真实性。
(三)关于缴费基数申报:各参保单位应按参保职工2020年度实际平均工资收入申报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精确到元)职工工资收入是指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报酬,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新增及重新就业的人员以当月的整月工资收入作为本年度申报的月缴费基数。
五、工作要求
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要求,积极认真配合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要真实、准确、及时上报本单位2020年度缴费人数及缴费基数;对瞒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人社局、税务局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要求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对拒不整改的,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会对其依法进行惩处。
附件:1.稽核企业名单
2.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表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宁县税务局
2021年3月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人:赵辉 联系电话:139095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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