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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07/2020-00269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09-04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转载自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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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基地: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保障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训项目实施,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自治区党委《关于印发<2019-2023年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宁党发〔201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宁人社发〔2012〕1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2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3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培训项目),是指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示范性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主要包括自治区级示范性(特色)高级研修项目、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岗位骨干人才培养培训项目、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项目、重点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项目等。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训项目按年度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其中,高级研修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每期不超过10万元,急需紧缺人才和岗位骨干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原则上每期不超过8万元,其他项目培训经费依据有关规定测算拨付经费。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自筹。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重点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批。
        (一)项目征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初向各地、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会)、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征集重点培训项目选题。有培训意愿的部门(单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立项依据、内容简介、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培训目标、项目执行期限、培训课程设置、参训人数等资料。
        (三)专家评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自治区继续教育成员单位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召开评审会,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严格评审,确定每年具体实施的重点培训项目。
        (四)研究审批。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批准后,印发《年度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训项目计划》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年度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训项目计划和经费拨付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付到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在项目举办前1周,将重点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收学员通知等资料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时间、学时安排、培训地点、参训人员范围和人数、经费预算明细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高级研修项目一般招收培训人员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30个继续教育学时(授课教师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区外知名专家)。其他培训项目一般招收培训人员不得少于100人,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天18 个继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  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活动。按照高水平、重特色、规模适当的要求,精心设置重点培训项目课程,邀请权威专家授课,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等多种有效方式开展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后,应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和认可培训继续教育学时,并由承办单位将培训情况通报所在工作单位。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可将培训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重点培训项目结束后,项目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重点项目的总结报告、培训通知、学员名单(签到册)、学员满意度测评统计表、项目经费决算表等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为增强重点培训项目的示范性功能,扩大受益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选取重点培训项目中具有推广价值的培训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在全区专业技术人员中推广学习。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条  重点培训项目经费列入自治区人才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等场地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时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培训、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组织培训产生的交通费以及在途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上述支出范围中有制度规定支出标准的,包括差旅费、食宿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等,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标准。尚未制定支出标准的,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要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除往返交通费原则上由学员承担外,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一般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重点培训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重点培训项目经费结余部分可用于弥补同年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项目经费的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  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对相关费用的真实性负责。除小额零星开支以外,重点培训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支出责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时间、地点、内容,禁止乱收费,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套取培训费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并自觉接受人社、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重点培训项目主要依托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会)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开展。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不得使用重点培训项目经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组织会餐、安排宴请、上高档菜肴和提供烟酒;严禁组织与培训无关的考察、参观;严禁组织观光游览、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发放纪念品。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项目承办单位记入负面清单,取消其申报重点培训项目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重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审核各项费用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为保证重点培训项目的经费使用和培训质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重点培训项目采取“完成一个、审查一个、归档一个”的方式进行管理,也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年度重点培训项目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对经费审查或审计评估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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