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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07/2020-00415 文  号 宁人社发〔2017〕142 号 生成日期 2020-12-29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转载自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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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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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水务局、农牧局、卫生计生委(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团委,宁东管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切实加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自治区团委

2017 年1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 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发〔2017〕63 号)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水利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管理,确保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支一扶”工作是国家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的一项重要举措。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每年统一组织招募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水利服务工作。服务期为 2 年,服务期满后,协议自行解除,自主择业。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根据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年度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团委组成。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团委组成。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工作计划的实施。

(一)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其职责为:

1.牵头制定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政策,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三支一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三支一扶”工作情况。

2.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报名、考试、资格审查、确认、派遣、培训等工作。

3.指导和管理全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4.根据考核结果,核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5.指导和督查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三支一扶”工作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及中央补助资金申请工作;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全区“三支一扶”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自治区教育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团委分别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结合实际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一)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教育、水利、农牧、卫生计生、扶贫、团委等部门根据农村基层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编制需求计划;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考勤情况,核发“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一次性安家费及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考勤汇总、年度考核及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三支一扶”工作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及上级补助资金申请工作;负责当地“三支一扶”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市、县(区)教育、水利、农牧、卫生计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负责督促服务单位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及“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核工作;定期对本系统“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督查,总结“三支一扶”工作经验;及时将“三支一扶”人员考勤情况、在岗情况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第六条 服务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合理安排服务岗位;建立健全“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档案;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培训、生活、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考勤、考核工作;妥善处理“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并及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三)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三支一扶”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考核,分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季度考核由服务单位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组织进行,8 月初将县(区)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情况汇总上报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将考核情况汇总后于 8 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为:

(一)德: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二)能:业务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提高及表现;

(三)勤:工作态度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四)绩: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服务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参加本地区考核总人数的 15%。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要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做好年中、年度工作总结。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凡请假 5 天及以上的,填写《“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请销假登记表》,须经服务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部门审批,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20 天。新招募人员不按时报到上班或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超过 5 天(含 5 天)的,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第十条

服务单位每月 25 日前将“三支一扶”人员考勤情况如实上报当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 30 日前将考勤情况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于次月 5 日前上报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后,将考勤情况于次月 15 日前报送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工作或采取其它形式就业的,服务单位应及时解除协议,终止服务,并按程序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自其终止服务后下月起停发生活补助、停止缴纳社会保险。“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因非工作原因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伤害、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 “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就业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不合格的,不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不享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因管理、考核等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程序向服务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参加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活动,党(团)费的缴纳标准按照服务地农村党(团)员标准执行。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人员,要及时将其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暂未就业的,原则上转回原籍。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定期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勤、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每2 年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开展一次表彰奖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离岗不能及时上报而造成工资超额发放等责任的服务单位,除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外,追究服务单位相关责任;对服务单位或主管部门瞒报、隐报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记入个人档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违反服务协议规定,单方终止服务的;

(三)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和不遵守“三支一扶”服务单位

规章制度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单位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的;

(六)重复参加国家及自治区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

(七)虚报、冒领“三支一扶”生活补助等费用的。

第五章 培训与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新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岗中培训及自治区级示范培训;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即将期满就业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离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产假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5 号),病假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宁东基地管委会比照本办法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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