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企业的劳动保障法律观念,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意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扶法效能,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3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县企业中开展2020年度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采取“双随机”抽取和自愿申报的方式确定。
二、评价等级和条件
根据《永宁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永人社发〔2018〕20号)规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诚信单位,B级为基本诚信单位,C级为非诚信单位)。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级:
1.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
2.认定周期内无投诉举报或有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
3.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有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B级:
1.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行为基本规范;
2.对当年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能够在限期内整改纠正的;
3.认定周期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等未发现有造法行为或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但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4.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评价时间安排
(一)自查评分阶段。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照人社部规[2016]1号文件和宁人社发[2017]132号文件评价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评分,并提交所需资料(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于6月30日前将纸质村料报永宁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局。
(二)实地审核阶段。对照评价办法内容和标准,对各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逐一审查;永宁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随机组织执法人员对各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实地审核。
(三)综合认定阶段。依据用人单位自查自评、资料报送、实地审核及问题整改情况,并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目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及劳动仲裁裁决案件等工作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我局将初评审核结果分送县工商联、信访、市场监管、工商、工会等部门征求意见后进行综合认定,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四、监督管理
(一)对A级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1.除特殊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情况外,次年不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2.次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作为非重点单位,优先、预约办理或提供有关材料集中办理;
3.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通过。
(二)对B级基本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1.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不超过1次;
2.免于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3.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诚信等级;
4.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通过。
(三)对C级非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1.依法追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2.年度内进行不低于2次以上的日常巡视检查;
3.列为各项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4.定期对企业负责人及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守法意识;
5.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搞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各企业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评价工作,并指定专人,对照评价标准认真自查,积极申报,做到组织领导得力,配合协作密切,活动开展有序。
(二)严格评价标准。执法人员在评价中要严把评价标准,不搞变通、平衡,真正把各类性质中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诚信企业评选出来。申报单位要认真做好评价工作的有关准备工作,认真按照标准自评,有主管单位的要有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以保证评价的质量和水平。
(三)认真开展评选。执法人员要通过“听”(听单位汇报)、“查”(查各项制度、有关表册台帐)、“谈”(和职工进行座谈)等方法,全面了解企业现状,掌握真实情况,把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评选出来。
各用人单位对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永宁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单琼 联系电话:0951--8019672
电子邮箱:ynlj672@163
附件:1.参加2020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单位名单
2.2020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政执法书
面审查自查表
3.2020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和行政执法检查备查资料
4.2020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自查评分表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日
附件1
参加2020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单位名单
1.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华润雪花啤酒(宁夏)有限公司
3.宁夏美益康医疗有限公司
4.宁夏永欣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5.宁夏路丰置业有限公司
6.银川市康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
7.宁夏凤凰城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8.宁夏晓鸣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9.宁夏汉延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10.宁夏建成砼业有限公司
11.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宁夏永宁海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13.宁夏瀛海天琛建材有限公司
14.宁夏三优福顺油气有限公司
15.银川森淼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2
2020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和行政执法书面审查自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2020年6月
填 表 说 明
1.填写本表是为了客观、全面反映用人单位2019年度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总体情况,不涉及用人单位对外的其他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依法对表中内容保密。
2.表中数字的起始日期为1月1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
3.本表“填表单位书面审查自查意见”一栏,由填表单位自行填写,并注明如有虚假、瞒报,填报单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本表“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意见”一栏,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由职工推荐的代表填写,其内容是对本表填写的内容、数字是否真实做出判定。
5.用人单位的情况和问题如在表中不能全面反映,可另行写出书面说明材料附在表后。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电话 | ||||||||||||||||
劳资负责人 | 职务 | 电话 | ||||||||||||||||
主管部门 | 电话 | |||||||||||||||||
注册登 记机关 | 单位性质 | |||||||||||||||||
职工总人数 | 其中 | |||||||||||||||||
女职工人数 | 未成年职工人数 | 残疾职工人数 | ||||||||||||||||
使用劳务 派遣人数 | 劳务派遣企业 | |||||||||||||||||
全年招收录用职工 | 新招收录用职工人数 | 接收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人数 | 接收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人数 | 办理录用备案和 | ||||||||||||||
劳动 合同 | 实际订 合同人数 | 尚未签订合同人数 | 全年终止合同人数 | 全年解除 | ||||||||||||||
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 招收、转入职工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 | ||||||||||||||||
集体 合同 | 是否签订 | 签订期限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工作时间 |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人数 | 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人次 |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人数 | 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人次 |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人数 | 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人次 | |||||||||||||||||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机关、文号及时效 | ||||||||||||||||||
实行带薪休假人数 | ||||||||||||||||||
职业技能 培训鉴定 | 年培训人数 | 培训下岗职工人数 | 年职业技能鉴定人数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称 | ||||||||||||||
技术职工总数 | 技术职工持职业资格证人数 | 技术职工持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人数 | 接收职业院校毕业生人数 | 职业院校毕业生持资格证人数 | 技术职工未获资格证人数 | |||||||||||||
工资支付 | 全年实发工资总额 | 约定支付工资日期 | 每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年收入 | 实际支付工资日期 | 每月 日 | ||||||||||||||||
执行的工资制度 | 职工年最高工资 | |||||||||||||||||
职工年人均工资 | 职工年最低工资 | |||||||||||||||||
全年拖欠、克扣工资数额 | 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 | |||||||||||||||||
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
应参保人数 | ||||||||||||||||||
实际参保人数 | ||||||||||||||||||
年缴纳社保费金额 | ||||||||||||||||||
年欠缴社保费金额 | ||||||||||||||||||
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
规章制度 | 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
用人单位执行带薪休假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说明 | ||||||||||||||||||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 ||||||||||||||||||
用人单位自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3
2020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和行政执法检查备查资料
1.用人单位登记证照或登记证照副本;
2.单位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
3.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4.2019年6月、9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5.2019年6月、12月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件复印件;
7.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给劳动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8.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与派遣单位的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和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凭证;
9.集体合同文本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10.落实民主管理条例有关资料;
11.其他能够说明自查情况的资料。
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2020年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自查评分表
单位名称 (盖章):
项 目 | 序号 | 内 容 | 标准分值 | 违法记录 | 得分 |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1 | 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 4 | ||
2 | 工资管理规章制度 | 4 | |||
3 |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管理规章制度 | 4 | |||
4 | 工时休假管理规章制度 | 4 | |||
5 | 职工奖惩管理规章制度 | 4 | |||
6 | 定期召开职代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按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 5 | |||
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 | 7 | 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和工资标准 | 3 | ||
8 | 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及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法行为 | 3 | |||
9 | 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表、考勤表 | 3 | |||
10 |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 5 | |||
全面执行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 定情况
| 11 | 无使用童工违法行为 | 2 | ||
12 | 依法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3 | |||
13 | 依法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 4 | |||
14 | 依法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 10 | |||
15 | 无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违法行为 | 3 | |||
全面执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 16 |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 10 | ||
17 | 无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 3 | |||
18 | 依法支付加班费 | 7 | |||
19 |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2 | |||
全面执行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情况 | 20 | 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1 | ||
21 |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4 | |||
22 | 无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 1 | |||
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 23 |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含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 3 | ||
24 | 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数量未超过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无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等违法行为,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5 | |||
25 | 用人单位依法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使用派遣劳动者,无以承揽和外包名义,按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劳动者 | 3 | |||
总分 | 100 | 得分 | |||
直接评定为C 级 |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 | 违法行为事实 | |||
1 |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 ||||
2 | 拒不参加、未按时参加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或书面审查时存在瞒报、伪造、篡改书面材料的行为 | ||||
3 | 评定周期内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 | ||||
4 |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 ||||
5 | 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多次被集体投诉、举报或发生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 ||||
6 |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严重违反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社会保险服务规定 | ||||
7 |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不接受询问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举报人员 | ||||
8 | 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
级别 | A级 ( ) B级 ( ) C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