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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0100999480/2023-0003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12-30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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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申请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经本单位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本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务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单位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务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受理机构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公室。通信地址:银川市永宁县杨和镇宁丰街与永康路交叉口,咨询电话:0951—8011270(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8011270(传真);邮编:750100。

第五条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周五整理政府信息申请事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银川市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公室)设立的“银川市永宁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点”,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银川市永宁县杨和镇宁丰街与永康路交叉口。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银川市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公室)。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陆“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我要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政府组成部门”—“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页面(网址:http://www.nxyn.gov.cn/zwgk/ysqgk/sy.html?id=350),按照提示在线填写《银川市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内容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银川市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公室)0951-8011270,同时致电告知“已提交传真申请”,确保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到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公室并有效接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单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本单位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本单位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八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单位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九条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20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单位在内的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二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人社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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