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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15/2017-50466
  • 永市监发〔2017〕13号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永宁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
  • 2017年01月19日
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的通知
永市监发〔2017〕13号
时间:2017年01月19日 来源: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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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的通知

 

各科室、队、所:

商事制度改革将工商年检改为年报,减轻了市场主体负担。但是,一些市场主体却不注重诚信建设,既不报送年报也不及时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造成大量“僵尸户”的出现,既挤占了社会资源,造成数据失真,又给监管部门带来了监管困难,增加了行政成本。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工作要求,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对县域内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此次清理的对象为在我县注册登记,连续两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2014年度、2015年度)且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后长时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于未报送2015年度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工作要求

(一)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进行摸底,掌握底数,在此基础上,通过实地核查,核实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能联系上。如果核实发现该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联系上并且还在经营的,要问清原因,督促该市场主体补报相应的年度报告,并告知以后要按时年报。如果核实发现该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则列入清理范围,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一是对需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要求执行。二是证据方面,首先要对连续两年未年报的对象进行核实,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企业个体监管科通过公示系统网页截屏获得未年报的证据,并且载明证据出处、获得时间并由提取人签字确认;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由各所核实后,以表格形式汇总名册,经核实人员签字报所长签字并加盖所里公章后作为证据。其次,要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统一使用局里印制的《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检查记录》),特别是对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现场检查记录表上一定要标注清楚,必须要有两名及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签字,最好能有见证人签字。第三,各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确定拟清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单,经所长签字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到企业个体监管科,由企业个体监管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发布责令限期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公告,逾期不办理的,按程序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是送达告知环节,对经核实列入清吊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公告送达。

(三)明确职责,统筹协调。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做好各自辖区内连续两年未年报个体工商户的核实工作,并负责辖区内连续两年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现场核查工作。企业个体监管科要做好连续两年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网页截屏证据的收集,及时将核实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册分发到各所,便于各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证据收集后,由企业个体监管科统一负责立案进入吊销程序,相关法律文书上需要各所有关人员签字的,各所必须予以配合完成。在公告期内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如果清理对象补报完成了相应年度的年报并办理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已办理注销登记的,则各所一定要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企业个体监管科,以便及时终止吊销程序。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所要与企业个体监管科及时沟通协调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培训。2016年度年报已开始将近一个月,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一定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做好清理工作对于厘清年报基数、掌握我县经济实际情况的重大意义,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熟悉法律法规、具有办案经验的人员做好清理工作。清理中,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清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引导市场主体承担责任,强化社会监督。

此次清理涉及市场主体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务必于20172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便于企业个体监管科尽快立案启动吊销程序并在20174月份完成吊销处罚工作。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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