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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21-115/2017-5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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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市监发〔20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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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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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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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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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2日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
药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科、所:
根据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工作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永宁县2017年药品医疗器械抽样计划》安排如下,请做好抽样送检工作。
附件:1.2017年永宁县药品抽样工作计划
2.药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样任务分配表
3.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样任务分配表
4.中药饮片评价抽样任务分配表
5.医疗器械监督抽样任务分配表
6.药品检验报告书传递程序
7.药品抽样全检量参考表
8.药品抽验数据信息表填报说明
9.药品抽样送样要求
10.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送达回执
1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抽样现场笔录
12.药品抽样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2日
附件1:
2017年永宁县药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计划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充分发挥药品、医疗器械检验工作在风险防控和技术监督方面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依据区、市局关于做好2017年中药饮片、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抽样任务分配
2017年银川市局分配到永宁县的药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样、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样、中药饮片评价抽样任务共61批次。银川市局分配到永宁县的医疗器械抽样任务10 批次,具体任务分配如下:
(一)抽样任务。
1.药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样。地产药品计划抽样永宁县局23批次(生产环节监督抽样任务分配表见附件2)。
2.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样。计划抽样永宁县28批次(流通环节监督抽样任务分配表见附件3)。
3.中药饮片评价抽样。永宁县10批次(中药饮片评价抽样任务分配表见附件4)。
4.医疗器械抽样永宁县10批次.
医疗器械抽检送检单位:抽取的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电子血压计、电子体温计、海藻生物胶、软性角膜接触镜样品送至自治区食药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其他产品送至自治区药品检验所。
二、抽验时间安排
(一)药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监督抽样。
1.药品抽样工作截止日期为9月20日。
2.“宁夏食品药品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抽样功能模块
于9月20日24时关闭。
3.送样工作截至日期为9月30日,逾期检验机构不再受理样
品。
(二)中药饮片评价抽样。
1.药品抽样工作截止日期为7月30日。
2.“宁夏食品药品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抽样功能模块于7月30日24时关闭。
3.送样工作截至日期为7月30日,逾期检验机构不再受理样品。
(三)医疗器械抽样。县局抽样送检截止日期应按照《2017年银川医疗器械监督抽样任务分配表》规定的送样截止日期进行送样,并附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记录。
三、抽样注意事项
药品抽样注意事项:
(一)药品生产环节制剂及原料药抽样要遵循无菌制剂和基本药物全覆盖的原则,每品种每年抽样1批次。在企业库房数量不足无法抽取的,应从经营或使用环节进行该品种的抽样,如企业实际不生产的,应由企业书面说明相关情况。中药饮片按企业年生产品种6%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实行靶向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靶向抽样涵盖2015、2016年抽验不合格品种(共19个,具体品种见附件2表2),随机抽样包含根及根茎类、皮类、花叶类、果实种子类、草类及易染色、易掺假掺重的品种。靶向品种中企业不生产的,应加大随机抽样品种的抽验力度,确保实际抽样量不减少。
(二)药品流通环节抽样主要以使用量大、不良反应多、2016年抽验不合格品种、价格明显低于成本价的药品为重点,要保证抽取的样品具有广泛性,兼顾到不同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得在同一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过度集中抽取样品,应兼顾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提高抽样覆盖率。附件3所列74个品种在全市范围内抽样,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要确保100%完成所分配的总批次任务,同时农村乡镇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抽样比例不低于总批次的20%。
(三)中药饮片评价抽样要保证抽取的样品具有广泛性,兼顾到不同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其中医疗机构占总批次的60%,经营企业占总批次的40%,且农村乡镇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抽样比例不低于总批次的20%,地产药品不得高于总批次的30%。“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中“抽样说明”应填写为“中药饮片评价抽验”。各单位抽样完成后,集中将所抽样品送至自治区药品检验所,送样时注明“中药饮片评价抽验”。
(四)为避免重复抽样,抽样前必须在“宁夏食品药品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中使用查重功能进行查重,确保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产品不能重复抽样。
医疗器械抽样注意事项:
(一)医疗器械重点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民营医院机构抽取,要提高抽样的靶向性。对以往抽检过程中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和多次拒不配合抽检工作的企业或厂家,要加大力度,确保日常监督抽验的效果。在抽样过程中,应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核查其产品来源,索取产品标准。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或发现假冒产品的,要依法处理。
(二)医疗器械产品抽样应尽量选取不同级别和性质的医疗机构,等比例抽取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同一企业生产的同批号产品应避免重复抽取。如遇到样品量不足情况,可追踪到经营单位对该产品进行抽样。
(三)医疗器械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抽取,所有产品在满足抽样数量的前提下尽量不破坏中包装,保证样品包装完好。抽取同一批次产品时,要保证中、小包装内装样品规格、批号一致。近效期的医疗器械不得少于8个月(留样量按抽取数量的三分之一分开留存)。
(四)医疗器械抽样应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规范抽样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和抽样文件。抽样编号共12位,1-2位是省代码(64),3-4位是市代码(银川市01),5-6位是固定产品分类编号(68),7-8位是产品类别代码后两位,9-10位是抽样年份,11-12位是产品流水号,永宁县局产品流水号从21——30。抽样人员应按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抽样凭证,抽样凭证填写信息应完整,字迹清晰,送检及时,并与收样单位做好交接手续。
(五)抽样时,应查看以下资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抽样时,应查看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被抽取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抽样时,应查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被抽取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购销记录、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
3.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抽样时,应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进货量、库存量、使用量和采购记录、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
(六)县局收到检验报告后,要在5个工作内将回执反馈到区局。并及时将抽样汇总表报银川市局。
四、抽验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药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的沟通和协调,掌握药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进度,每月完成抽样批数应相对均匀,避免突击抽样、集中送检,确保抽样任务按期均衡完成。药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区市局已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二)2017年度药品抽样、检验、核查等工作将统一纳入“宁夏食品药品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县局药械科要统一运用该信息系统开展药品抽样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抽样任务,并及时准确将药品抽样和送样等相关信息录入“宁夏食品药品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三)抽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文件要求开展,规范药品抽样程序,认真核对并填写所抽样品信息(相关要求见附件6、7、8);药品抽样、送样时,应对不同抽样任务类别予以分类识别。
(四)县局药械科接到不合格药品报告书后,必须立即按法定程序对所涉及的本辖区的企业组织调查,并对涉嫌不合格药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五)县局药械科10月20日前将药品抽样工作总结上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2:
生产环节监督抽样任务分配表
制剂及原料药
序号 |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剂型 |
规格 |
抽样批次 |
是否基药 |
抽样单位 |
1
|
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
|
玄麦甘桔颗粒 |
颗粒剂 |
每袋装10g |
1 |
是 |
永宁县局 |
腺苷钴胺片 |
片剂 |
0.25mg |
1 |
是 |
|||
洁白胶囊 |
胶囊剂 |
每粒装0.4g |
1 |
否 |
|||
抗感胶囊 |
胶囊剂 |
0.45g/粒 |
1 |
否 |
|||
西尼地平胶囊 |
胶囊剂 |
5mg |
1 |
否 |
|||
三臣散 |
散剂(口服) |
每袋装1.64g |
1 |
否 |
|||
五味麝香丸 |
水丸 |
0.3g/10丸 |
1 |
否 |
|||
八味獐牙菜丸 |
水丸 |
每10丸重2.4g |
1 |
否 |
|||
十三味菥蓂丸 |
水丸 |
0.6g/丸 |
1 |
否 |
|||
十五味龙胆花丸 |
水丸 |
3g/10丸 |
1 |
否 |
|||
十八味杜鹃丸 |
水丸 |
0.3g/丸 |
1 |
否 |
|||
二十五味鬼臼丸 |
水丸 |
1g/丸 |
1 |
否 |
|||
补肾丸(小蜜丸) |
小蜜丸 |
每10丸重0.4g,每袋装9g |
1 |
否 |
|||
小儿感冒颗粒 |
颗粒剂 |
6g/袋 |
1 |
否 |
|||
2 |
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 |
降糖宁胶囊 |
胶囊剂 |
0.4g |
1 |
否 |
永宁县局 |
胃康灵胶囊 |
胶囊剂 |
0.4g |
1 |
否 |
|||
3 |
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 |
阿奇霉素 |
原料药 |
25kg/件 |
1 |
否 |
永宁县局 |
克拉霉素 |
原料药 |
25kg/件 |
1 |
否 |
|||
4 |
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维生素B12 |
原料药 |
1000g/瓶 |
1 |
否 |
永宁县局 |
甲钴胺 |
原料药 |
1000g/瓶 |
1 |
否 |
注:抽样品种以企业实际生产品种为主。
附件3:
流通环节监督抽样任务分配表
序号 |
药品名称 |
抽验 批次 |
是否基药 |
序号 |
药品名称 |
抽验 批次 |
是否 基药 |
1 |
氨咖黄那敏 |
20 |
否 |
2 |
头孢克肟 |
20 |
否 |
3 |
硝苯地平缓释片 |
20 |
否 |
4 |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片) |
20 |
否 |
5 |
银杏叶片 |
20 |
否 |
6 |
藿香正气胶囊(水、丸) |
20 |
是 |
7 |
肠溶阿司匹林 |
20 |
否 |
8 |
阿莫西林 |
20 |
是 |
9 |
小儿氨酚黄那敏 |
20 |
否 |
10 |
蒲地蓝消炎片(胶囊) |
20 |
否 |
11 |
六味地黄丸 |
20 |
是 |
12 |
布洛芬缓释胶囊 |
20 |
是 |
13 |
阿伐他丁钙片 |
20 |
否 |
14 |
板蓝根颗粒 |
20 |
是 |
15 |
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片) |
20 |
是 |
16 |
奥美拉唑肠溶胶囊 |
20 |
是 |
17 |
维生素C片 |
20 |
是 |
18 |
感冒灵颗粒 |
20 |
否 |
19 |
妇炎康胶囊(片) |
20 |
否 |
20 |
酚酞片 |
20 |
否 |
21 |
清火栀麦片 |
20 |
否 |
22 |
盐酸氨溴索片 |
20 |
是 |
23 |
枸橼酸莫沙必利片 |
20 |
否 |
24 |
玄麦甘桔颗粒 |
20 |
是 |
25 |
复方丹参片 |
20 |
是 |
26 |
头孢呋辛钠 |
20 |
是 |
27 |
独一味胶囊 |
10 |
否 |
28 |
丹参保心茶 |
10 |
否 |
29 |
卡托普利 |
10 |
是 |
30 |
肺宁颗粒 |
10 |
否 |
31 |
参茸口服液 |
10 |
否 |
32 |
阿昔洛韦乳膏、片 |
各5 |
是 |
33 |
舒筋健腰丸 |
10 |
否 |
34 |
维生素注C射液 |
10 |
否 |
35 |
谷维素片 |
10 |
否 |
36 |
酒石酸美托洛尔 |
10 |
是 |
37 |
双黄连口服液 |
10 |
否 |
38 |
益气养血口服液 |
10 |
否 |
39 |
硝酸甘油 |
10 |
否 |
40 |
咽炎片 |
10 |
否 |
41 |
生脉饮 |
10 |
是 |
42 |
瑞格列奈 |
10 |
否 |
43 |
复方岩白菜片 |
10 |
否 |
44 |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
10 |
否 |
45 |
维生素B6注射液 |
10 |
是 |
46 |
甲苯磺丁脲片 |
10 |
否 |
47 |
氨麻美敏片 |
10 |
否 |
48 |
氯唑沙宗 |
10 |
否 |
49 |
注射用硝普钠 |
10 |
是 |
50 |
维D钙咀嚼片 |
10 |
否 |
51 |
萘敏维滴眼液 |
5 |
否 |
52 |
盐酸普萘洛尔 |
5 |
是 |
53 |
胶体果胶铋 |
5 |
是 |
54 |
盐酸哌替啶片 |
5 |
是 |
55 |
乳块消颗粒 |
5 |
是 |
56 |
灯盏花素片 |
5 |
是 |
57 |
黄芩片 |
5 |
否 |
58 |
盐酸帕洛诺司琼 |
5 |
否 |
59 |
天麻头风灵片 |
5 |
否 |
60 |
润燥止痒胶囊 |
5 |
是 |
61 |
左旋多巴胶囊 |
5 |
否 |
62 |
注射用更昔洛韦 |
5 |
否 |
63 |
吡拉西坦 |
5 |
否 |
64 |
炉甘石洗剂 |
5 |
否 |
65 |
硫酸锌口服液 |
5 |
否 |
66 |
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 |
5 |
否 |
67 |
注射用胸腺五肽 |
5 |
否 |
68 |
健脾丸 |
5 |
否 |
69 |
尼群地平片 |
5 |
否 |
70 |
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 |
5 |
是 |
71 |
复方左炔诺孕酮片(21+7) |
5 |
否 |
72 |
左炔诺孕酮炔雌醇(三相)片 |
5 |
否 |
73 |
醋酸甲地孕酮片 |
5 |
否 |
74 |
壬苯醇醚凝胶 |
5 |
否 |
附件4:
中药饮片评价抽样任务分配表
序号 |
药品名称 |
抽验 批次 |
是否基药 |
序号 |
药品名称 |
抽验 批次 |
是否 基药 |
1 |
白及 |
20 |
否 |
2 |
延胡索 |
20 |
否 |
3 |
山药 |
20 |
否 |
4 |
牡丹皮 |
20 |
否 |
5 |
防己 |
20 |
否 |
6 |
香缘 |
20 |
是 |
7 |
前胡 |
20 |
否 |
8 |
五味子 |
20 |
是 |
9 |
白头翁 |
20 |
否 |
10 |
麦冬 |
20 |
否 |
11 |
透骨草 |
20 |
是 |
12 |
金钱草 |
20 |
是 |
13 |
谷精草 |
20 |
否 |
14 |
白花蛇舌草 |
20 |
是 |
附件5:
2017年医疗器械监督抽样任务分配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抽样单位及批数 |
被抽样单位 |
抽样数量 |
送样截止日期 |
永宁县局 |
|||||
1 |
定制式固定义齿(6863) |
2 |
生产企业 |
1副/批 |
3月30日 |
2 |
定制式活动义齿(6863) |
2 |
生产企业 |
1副/批 |
3月30日 |
3 |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重力输液式)(6866) |
1 |
经营或使用单位 |
100副/批 |
3月30日 |
4 |
医用胶带(6864) |
1 |
经营或使用单位 |
60卷/批 |
5月30日 |
5 |
一次性使用输血器 带针(6866) |
1 |
经营或使用单位 |
100副/批 |
6月30日 |
6 |
电子血压计(6820) |
1 |
经营或使用单位 |
1台(套)/批 |
6月30日 |
7 |
海藻生物胶(6864) |
1 |
生产企业 |
120ml/40瓶/批 |
6月30日 |
8 |
避孕套(6866) |
1 |
经营或使用单位 |
250支/批 |
6月30日 |
合 计 |
|
10 |
|
|
|
附件6:
药品检验报告书传递程序
一、对于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送达被抽样单位。
二、对于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及《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送达回执》(附件9)送达被抽样单位。并立即按照法定程序对所涉及的本辖区的企业组织调查,同时对涉嫌不合格药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在申请复验或申诉期间,对涉事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继续执行,不得终止。
三、被抽样单位或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预期申请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将不再受理。
附件7:
药品抽样全检量参考表
剂 型 |
包 装 |
抽 样 量(含检验量和留样量) |
片 剂 |
瓶 装(100片) |
6 瓶(检4留2) |
铝箔装(≥10片) |
20板(检15 留5),中成药不少于300片 |
|
袋 装(≥20片) |
15袋(检10 留5) |
|
胶囊剂 |
瓶 装(≥50粒) |
8瓶(检5留3) |
铝箔装(≥10粒) |
20板(检15 留5),中成药不少于300粒 |
|
袋 装(≥20粒) |
15袋(检10 留5) |
|
注射剂 |
5ml--20ml |
50支(检40 留10) |
2ml |
70支(检50 留20) |
|
≥50ml |
25瓶 |
|
冻干粉针 |
50瓶(检40留10) |
|
糖浆剂、口服剂、合剂 |
安瓿装:(10ml) |
50支(检40留10) |
瓶 装:(100ml) |
10瓶(检7 留3) |
|
颗粒剂 |
以6g计 |
100袋(检70留30) |
滴眼、滴鼻剂、滴耳剂 |
10ml装 |
40支(检30 留10) |
栓剂 |
|
50粒(检40 留10) |
软膏剂 |
|
40支(检30 留10) |
洗剂 灌肠剂 |
|
20支(检15 留5) |
气雾剂 |
|
50支(检40 留10) |
丸 剂 |
蜜 丸 |
10盒(检7留3) |
水蜜、浓缩丸 |
10瓶(检7 留3) |
|
普通中药饮片 |
300g(检200 留100) |
|
贵重中药饮片 |
150g(检100 留50) |
附件8:
药品抽验数据信息表填报说明
字段名称 |
填写内容 |
备 注 |
年度 |
填省抽年份 |
必填,纯数字,如:2017 |
抽验级别 |
填省级抽验 |
必填,文本 |
抽验目的 |
评价抽验、监督抽验 |
必填,不含案件和未经实验室检验的快检、快筛样品信息 |
抽验目的细化类别 |
a.省局按计划组织的药品评价抽验 b.省局按计划组织的药品监督抽验 c.省局临时组织的药品监督抽验 d.其他(需手工填写具体任务名称) |
必填,每条数据只能对应一种类别,如选择“其他”,必须填写任务名称 |
抽样单编号 |
填写抽样单编号 |
/ |
报告书编号 |
填写报告书编号 |
必填 |
药品通用名 |
填写药品通用名 |
必填 |
批号 |
样品标示的批号 |
必填 |
制剂规格 |
填写制剂规格 |
必填,以某成分计需填写成分的具体化学式并区分字符与下角标 |
剂型 |
按照《中国药典》附录Ⅰ制剂通则类别内容填写具体剂型(如注射剂需具体填明“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或注射用浓溶液) |
必填 |
药品大类 |
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包材与药用辅料、医院制剂 |
必填 |
药品细类 |
化学药、抗生素、生化药、中成药、中药材(饮片)、药用包材、药用辅料 |
必填 |
内包装 |
填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名称.如:双铝复合膜包装 |
必填 |
批准文号 |
该品种的批准文号 |
必填 |
生产日期 |
按药品包装所示填写生产日期 |
必填 |
有效期至 |
按药品包装所示填写日期 |
必填 |
效期(月) |
填写药品效期。指标签说明书有效期标示为××月的,如:36个月。 |
必填,统一以“月”为单位填写纯数字 |
样品贮存温度(℃) |
填写样品实际贮存温度数值 |
必填,纯数字,省略“℃”符号 |
样品贮存相对湿度(%) |
填写样品实际贮存相对湿度数值 |
必填,纯数字,省略“%”符号 |
生产单位(委托方) |
生产单位(委托方)现用名 |
必填 |
生产单位曾用名 |
现名称的前一次名称 |
填文本 |
生产单位所属省份 |
填省份 |
必填,不加“省”“自治区”“市”字,如“山东”“北京”“西藏” |
生产单位所属地市 |
填地级市名称 |
必填,加“市”字,如“青岛市” |
生产单位所属区/县 |
填所属区/县 |
加“县”字,如“西城区”“大城县” |
生产单位(受托方) |
生产单位(受托方)现用名 |
必填 |
受托方所属省份 |
填写到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行政区域范围 |
必填,不加“省”“自治区”“市”字,如“山东”“北京”“西藏” |
被抽样单位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必填,填写全称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 |
填写被抽样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 |
必填,三项中选填一项 |
被抽样单位所在省份 |
填写省份名称 |
必填,不加“省”“自治区”“市”字,如“山东”“北京”“西藏” |
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 |
填地级市名称 |
必填,加“市”字,如“青岛市” |
被抽样单位所在县 |
县、县级市、省辖县的名称 |
加“县”字,如“西城区”“大城县” |
抽样环节 |
根据抽样地点性质判断,填写生产环节/经营环节/使用环节 |
必填,每批样品只对应一种抽样环节 |
抽样地点性质 |
1.生产单位、配制单位; 2.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连锁药店、药材市场;3.医疗机构、个体诊所 |
必填,每批样品只对应一种抽样地点性质,且生产环节只能填写“生产单位或配制单位”,经营环节只能填写“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连锁药店或药材市场”,使用环节只能填写“医疗机构或个体诊所” |
抽样单位 |
抽样单位名称 |
必填,填写抽样单位全称 |
抽样单位所属省份 |
填写省份名称 |
必填,不加“省”“自治区”“市”字,如“山东”“北京”“西藏” |
抽样单位所属地市 |
地级市的名称 |
必填,加“市”字,如“青岛市” |
抽样单位所属县 |
县、县级市、省辖县的名称 |
加“县”字,如“西城区”“大城县” |
抽样日期 |
填写日期 |
必填,采用年月日的方式,以短横线分隔,年份要写全称,如:2017-04-05 |
检验依据 |
填写检验所依据标准的名称 |
必填 |
全检/部分检验 |
填全检、部分检验、单项检验 |
必填,每批样品只对应一种检验类别 |
检验项目 |
按药品检验标准填写检验项目名称 |
必填,如有多个检验项目需以逗号隔开 |
检验报告书结论 |
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 |
必填 |
不符合规定项目 |
项目名称 |
必填,仅检验报告书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批次样品填写,如需填写多个检验结果的,以逗号隔开 |
签发日期 |
填写日期 |
必填,采用年月日的方式,以短横线分隔,年份要写全称,如:2017-04-05 |
检验单位 |
检验单位名称 |
必填,填写检验单位全称 |
检验单位所属省份 |
检验单位所属省份名称 |
必填,不加“省”“自治区”“市”字,如“山东”“北京”“西藏” |
检验单位所属地市 |
检验单位所属地市名称 |
必填,加“市”字,如“青岛市” |
检验单位所属县 |
检验单位所属县名称 |
加“县”字,如“西城区”“大城县” |
是否基药 |
1.国家基本药物;2.省级基本药物; 3.否 |
必填,可填写多个基本药物类别 |
样品价格 |
填写所抽取样品的总价值 |
1.生产环节填写成本价;2.经营使用环节填写购进价格。 |
附件9:
药品抽样送样要求
一、药品抽样要求
(一)在开展药品抽样工作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完成,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执法证件。
(二)药品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药品的场所进行,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检查药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需要冷藏的药品,如未按要求储存不得抽样,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药品抽样应当按照《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行,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包括样品的抽取和储运,应当不得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四)抽样时,“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药品抽样袋及“药品抽样封签”应规范填写,确保三者所填写的内容一致,“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特别是复印件)填写要清晰,确保相关信息可辨认。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名称:系指样品的通用名称,必须与所抽药品包装标签上所标示的药品名称一致。中药饮片名称应填写正名正字,不得填写俗称、别称或别字。
2.药品批准文号:系指样品的批准文号,必须与所抽药品包装标签上所标示的批准文号一致。批准文号填写应完整,例如:“国药准字HXXXXXXXX”,不得简写为“HXXXXXXXX”。
3.药品规格:系指样品的制剂规格及包装规格。必须依据药品说明书填写,如“0.2mg/片,100片/瓶”。如药品说明书只标明包装规格的,可不填写制剂规格。
4.药品批号:药品生产批号是用于识别某一批产品的一组数字或数字加字母,与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没有直接联系,必须与样品包装标签所标示的批号一致,不得填写成药品生产日期。
5.药品有效期:必须与样品包装标签所标示的有效期一致。
6.生产、配制单位或产地:必须依照药品包装说明书完整填写,不得简写为“XX药业”。
7.被抽样单位名称必须与被抽样单位公章上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必须写明原因。
8.抽样袋和留样袋上应填写抽样编号,写明抽样总量、抽样袋及留样袋中的数量。例如:抽样袋应标示为抽样XX盒,检YY盒;留样袋应标示为抽样XX盒,留样ZZ盒。
9.抽样说明分别为“生产环节”、“流通环节”、 “XX专项”,不得随意填写类型。如为投诉举报的,应填写为“日常监督”并注明“投诉举报”。
(五)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将所抽药品封袋并加贴“药品抽样封签”,“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和“药品抽样封签”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六)抽样时应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附件10),详细记录所抽取药品的储存环境及药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供货企业、购进数量、已销售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等。
(七)距药品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药品不得抽样,医疗机构制剂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药品不得抽样。
(八)所抽取药品必须有药品说明书(特别是100片/瓶包装规格的药品,抽样袋和留样袋应各放一份说明书,和药品一同封袋)。
(九)具体抽样数量,需按照全检量进行抽取,抽样过程如果发现附件6未列剂型,抽样人员应及时与自治区食药局药品流通处或者自治区药品检验所业务室(联系电话:0951-4105853)相关负责人沟通,按规定数量规范抽样。
二、药品送样要求
(一)抽取的样品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承检单位,对确需短期存放的,要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进行储存、运输,对于易碎样品应采取防破损措施。
(二)送样人员在送样前应认真核对样品信息,确保抽样袋、抽样凭证的内容一致、完整、清晰、并与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一致。
(三)为了确保所送样品信息准确无误,各市、县局负责抽样的人员同时要负责送样工作,送样人员与收样人员当面核对样品信息无误后,经双方确认签字后方可收样。
(四)送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送样,对无特殊情况超时限所送样品不予收样。
附件10:
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送达回执
:
在你单位抽取的标示为 生产的
(批号: ),按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检验报告书编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药品承检机构或者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承检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承检机构申请复验。逾期申请复验的,药品承检机构将不再受理;逾期不复验的,视为放弃复验。
对该产品需要陈述或申辩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者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
特此送达、告知。
本回执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员:
注:1.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接收单位。
附件11: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抽样
现 场 笔 录(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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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被抽样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抽样人员: 抽样时间: 年 月 日
一、告知事项:
1、我们是________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 ________________,已向你(单位)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药品监督抽样。
2、你(单位)享有的权利有: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有权拒绝检查。
3、你(单位)承担的义务有:抽样陪同人员_______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开展抽样工作。
二、抽样情况:
1、抽样场所:□库房;□药房;□营业场所。
2、抽样场所环境:温度___℃;___%。
三、抽样药品情况:
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检查抽样记录及凭证》抽样单编号
(清单见附件)
四、所抽样的药品(能、否)提供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是、否)制作购进验收记录。
五、抽样时,如采取其他措施(如拍照、索取资料)的,请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详细记录。
六、现场(有、无)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请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被抽样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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