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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21-115/2017-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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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市监发〔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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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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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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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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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1日
关于印发《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
食用农产品和“三小”食品监督抽检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队、所:
现将《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用农产品和“三小”食品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2017版《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按时上报抽检数据和工作总结。
附件: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用农产品和“三
小”食品监督抽检实施方案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1日
附件: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用农产品和
“三小”食品监督抽检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全区食用农产品和“三小”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食用农产品和“三小”食品安全问题,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2017年食用农产品和“三小”食品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44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经营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三〔2017〕10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和“三小”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实施食用农产品和“三小”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掌握全县食用农产品和“三小”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的风险和问题。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种养殖户和“三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食用农产品和“三小”食品的规范管理,保障辖区群众的食品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继续按照关于印发《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市监发20176号)执行。主要对流通环节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涉及畜禽肉及副产品、鲜蛋、水果、水产品、蔬菜、豆类6个食品品种、51个食品细类进行抽检,每月至少抽检20批次,全年全局抽检总批次不少于240批次。抽样工作从2017年元月开始,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抽样由县局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同时负责做好资料保管、汇总统计和录入上报工作。
(二)“三小”食品监督抽检。
加大对辖区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做到小作坊食品全覆盖抽检;小餐饮、小摊贩食品以问题为导向,提高靶向性开展抽检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发生。全年共抽检32个批次,(具体见“三小”食品监督抽检批次任务计划表)
三、组织实施
(一)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食品生产、经营科共同制定我局食品安全抽样检测计划,组织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配合抽样,确定食用农产品“三小”食品的承检机构。并及时将食用农产品承检机构相关信息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
(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工作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7版)》执行。承检机构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用农产品“三小”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对于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1.抽样人员。
抽样检验工作实施抽样与检验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抽样检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等。抽样单位依据抽检品种下达抽样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样品采集程序。
(1)采样人员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7版)》进行采样操作,准确完整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并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对样品进行封样。同时,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样品状态、食用农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样检验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抽样应将采样及样品检验工作按要求合理分配至各月,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验。
(2)抽样编号规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关于食用农产品的抽样编号由英文字母NCP加14位数字组成。NCP为食用农产品抽检的缩写“农产品”的拼音首字母;编号1至6位为市、县(区)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件2);编号7到10位是抽样年月,如2017年1月份采样就用“1701”表示;11到14位为流水号,流水号由抽样单位自行确定。例如: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份抽取的第1个食用农产品样品,编号就是“NCP64012117030001”,依此类推。“三小”食品抽样编号为ynj20170001开始依此类推。
(3)送样。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自行送达或寄送至承检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至相应的承检机构,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并按要求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
3.检验。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及时将检验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发送给抽样单位。需要新增的食品分类和食品检验项目,按附件3格式上报。
四、核查处置
(一)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
各相关科、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要按规定要求及时启动异议处理和核查处置工作,及时向被抽检单位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通报不合格结果,监督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及时追溯不合格产品的来源和流向,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三小”食品核查处置。
开展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按《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执行。
五、信息公布
各相关科、所收到食用农产品和“三小”食品检验报告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用农产品和“三小”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和处置情况。公布的信息应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样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进货日期、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检验依据及核查处置结果等。信息应通过网站、报纸、微信、短信等多渠道公布。同时要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要及时宣传贯彻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或消费警示,做好舆情监测,对本行政区域相关食品安全舆情波动,及时开展风险交流。
六、数据报送
(一)系统数据填报要求:检测中心在填报食用农产品系统数据前,要将辖区内新增的“被抽样单位信息”及时维护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中;收到食用农产品检验报告后要及时将抽样和检验信息、检验报告上传到直报模块中,并将信息数据提交入库;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通过多渠道公布后,要及时将公布信息情况编辑上传到直报模块中;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将处置情况填报到直报模块中。“三小”食品抽检数据由食品生产、经营科直接填报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抽检信息系统”。
(二)工作总结报送要求: 5月30日和11月20日前分别将食用农产品和“三小”食品监督抽检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报送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科。
联 系 人:马福寿 南方
附件:1.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三小”食品监督抽
检任务分配表
2.食用农产品新增食品分类和食品检验项目格式(范
例)
附件1: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三小”食品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序号 | 食品大类(一级)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品种(三级) | 食品细类(四级) | 风险等级 | 抽检项目 | 抽检总批次 | 生产环节抽检批次 | 流通环节抽检批次 | 餐饮环节抽检批次 | 备注 |
1 | 餐饮食品 | 复合调味料(自制) | 半固态调味料(自制) | 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自制) | 较高 | 罂粟碱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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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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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拉面汤(自制) | 较高 | 罂粟碱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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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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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烫汤汁 | 较高 | 罂粟碱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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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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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杂碎汤汁 | 较高 | 罂粟碱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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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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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皮汤汁 | 较高 | 罂粟碱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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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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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 | 高 | 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菌落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合成色剂(柠檬黄、日落黄)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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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糕点(馒头) | 较高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菌落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合成色剂(柠檬黄、日落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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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豆制品 | 豆制品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豆干、豆腐、豆皮等 | 一般 | 铅(以pb计)、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糖精钠(以糖精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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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含煎炸用油) | 煎炸过程用油(餐饮环节) | 煎炸过程用油 | 高 | 酸价、极性组分、苯并[a]芘 | 5 | 3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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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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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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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用农产品新增食品分类和食品检验项目格式(范例) | |||||||||||||||
序号 | 食品大类 | 食品亚类 | 食品 | 食品细类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判定依据 | 标准方法检出限 | 标准检出限单位 | 标准方法检出限单位 | 标准最小允许限 | 标准最小允许限单位 | 标准最大允许限 | 标准最大允许限单位 | |
1 | 食用农产品 | 蔬菜 | 蔬菜(含冬季大棚蔬菜)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红薯、紫薯) | 氧乐果 | GB/T 20769-200 《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 | 0.00241 | mg/kg | mg/kg | 0 | mg/kg | 0.02 | mg/kg | |
甲拌磷 | GB/T 20769-200 《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0.0785 | mg/kg | mg/kg | 0 | mg/kg | 不得检出 | mg/kg | ||||||
备注 | 检验机构填报检验结果时:如果要让结果显示为0,请在最小允许与最大允许值处填0,就可以显示为0;如果要显示为“不得检出”时,请在最小允许值填写“0或/”,最大允许值填写“不得检出”,就可以显示不得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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