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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15/2017-50723
  • 永市监发〔2017〕47号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永宁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
  • 2017年02月15日
关于印发《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永市监发〔2017〕47号
时间:2017年02月15日 来源: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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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记录仪

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队、所、中心:
  现将《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215

附件: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和自我防范意识,确保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

功能,用于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各执法科室、队、所纳入配备范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科室、队、所确定一名执法记录仪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仪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持证人员或协管人员不得单独执法或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
     
(一) 日常执法检查;
     
(二) 处理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 违法案件查处,调查取证;
     
(四)实施产品质量、食品抽检、抽样(含食品快速检测)

(五)各类重大活动;

(六)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七) 依法对罚没物资(物品)进行销毁的;

(八)各类信访、调解工作;

(九)监督检查工作;

  (十)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形。

   第八条  局监察室、法制科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执法检查、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十条 各执法办案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
     
(一) 涉及企业或个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 情况紧急,不能使用执法记录仪的;

(三)因恶劣天气在室外、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监管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局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时日期调整好系统时间,并且调整到正确的拍摄模式。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穿着工作制服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内容应连续和完整。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后,应在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信息移交本单位执法记录仪管理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执法记录仪管理员按要求储存执法记录信息。执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一般六个月,重要信息应当长期保存。

各执法单位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执法记录仪管理员每月5日前应当将上一月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信息拷贝到法制科的移动硬盘保存。

第十八条  各执法机构应建立现场执法记录台账,明确记载时间、地点、执法基本内容、记录人、调取使用情况等有关内容,并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  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巡查管理、重大执法整治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依法制作视听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执法现场,使用人员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归档长期保存:
     
(一)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
     
(二)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三)涉及公共及人身安全等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四)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当事人对执法提出异议并可能投诉的;
     
(六)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第二十五条  局监察室和法制科定期对下列现场执法记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对现场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全程现场执法记录;

(二)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行为、着装是否规范;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的移交、管理、使用;
     
(四)执法记录仪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发生其他应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离岗培训。
     
除追究上述责任外,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41日起施行,由法制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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