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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21-115/2017-5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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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市监发〔2017〕 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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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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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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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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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1日
关于印发《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
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队、所: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73号)工作安排,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全面掌握我县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基础信息数据管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动态监管,推动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坚持清单管理和靶向治理,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突出问题大整治和风险隐患大检查,研究把握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监管特点,推进实施科学监管,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全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体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摸底排查,一是全面掌握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
和小作坊底数、登记建档、摸清底数,建立“一企(坊)一档一栏”基础信息数据管理,实行动态监管。二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严格界定边界,实施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三是严厉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四是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业主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引导其改进生产条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三、整治重点
(一)全面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专项检查。
1.全面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普查。各所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开展摸底排查,核实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停产、歇业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动态信息,对长期停产的“僵尸企业”或“僵尸作坊”进行注销,确保基础信息数据准确。
2.认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重点检查是否持续保持必备的生产加工条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等制度是否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原辅料进货台账和添加剂使用等记录是否齐全;索证索票档案是否健全;冷藏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有超范围制售酸奶、凉菜等违法违规情况。检查中食品生产企业统一使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小作坊统一使用《食品小作坊对照检查表》及《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日常结果记录表》。
3.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监督抽查。结合国家监督抽检和省级监督抽检的食品抽检计划,对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酱卤肉制品、豆制品、糕点、粉条等食品开展重点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食品要认真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二)全面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监管档案。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监管档案,并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二是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基本信息公示制度。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营业执照、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添加剂公示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投诉电话等在厂区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建立完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出厂销售等记录台账,建立实施从业人员健康制度、食品安全承诺、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不合格品处理等制度。四是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动态监管,建立食品生产停产复产报告制度。要求季节性、间歇性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在停复产之日起10日内将停产复产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备案。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组织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4月10日-2017年7月10日)。
1.成立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及食品小作坊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海
副组长:李晓峰 蔡尚文 唐晓云 包 华 李 敬
成 员:虞建东 南 方 马福寿 吴允军 耿 迁
田 浩 于 魁 杨生军 祁天武 王建立
蔡宁生 于秀娟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协调督查和材料汇总上报工作。各所要结合工作实际,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做到责任到人、目标到位。
2.各所要制定本所普查计划,并将普查计划纸质版和电子版以及食品小作坊现有底数报送食品生产监管科(报送时间:4月15日前)。按照本所计划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开展普查、登记、建档,实时录入食品生产动态监管系统。监管人员结合辖区实际,对食品生产企业逐一调查登记(附件4)。食品小作坊首先要求自查并申报相关情况,监管人员再根据自查情况对食品小作坊逐一调查登记,准确摸清辖区食品小作坊的底数和质量安全状况,建立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础档案(附件1、附件2)。各所于5月10日前,完成现有存档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数量30%的调查摸底任务,6月10日前,完成现有存档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数量70%的调查摸底任务;7月10日前,完成全部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数量的调查摸底任务,并于每月10日前将附件4及时汇总报送电子版至食品生产监管科于秀娟处统计,便于掌握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
3.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3),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任务节点于调查摸底任务节点一致。
4.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管人员集中学习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标准,掌握操作流程。提升监管人员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登记办理程序、现场核查及证后监管等方面的认识和技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2017年7月10日-2017年10月10日)。
1.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强化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人员健康、产品检验等方面加强管理,严格按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加工,规范生产加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小作坊,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关停。此次普查与食品生产企业检查频次不发生冲突。(责任部门:各所)
2.结合国家监督抽检和区本级监督抽检的食品抽检计划,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重点抽样,做到问题产品“早发现、早处置”。对抽查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处置,并及时公布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抽检信息。(抽检、不合格处置分配责任部门:食品生产监管科;抽检信息公布责任部门:食药综合协调应急科)
3.根据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普查结果,对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存在的环境卫生恶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开展重点整治,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黑作坊”“黑窝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及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查处。(责任部门:各所)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1月1日)。
各所要认真总结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情况、建立档案、录入系统情况;总结专项监督检查经验,巩固整治成果,梳理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制定长效监管措施。并于11月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汇总表(附件1)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台帐(附件4)电子版和纸制版到食品生产监管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是食品安全源头监管的重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面广量大,既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难点,也是区域食品安全的重要风险源。各所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及时掌握汇报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整治工作作为全年工作重点,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各有关部门搞好协作配合,加强沟通、互相支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整治工作合力。
(三)狠抓落实,强化督导。各所于每阶段结束后将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小结报送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汇总后按时上报区食药监局。同时,将辖区停产、复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局领导小组将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查督导,对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食品生产企业录入宁夏食品生产安全电子监管系统情况和小作坊监管档案建立等整治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联系人:于秀娟 联系电话:8019315 )
邮箱:ynscjdspk@163.com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汇总表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名登记表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台账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1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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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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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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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 |
地 址 |
业主姓名 |
联系方式 |
从业人员(人数) |
涉及食品品种 |
营业面积(m²) |
添加剂使用等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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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名登记表
填报单位: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基 本 情 况 |
食品生产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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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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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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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网上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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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号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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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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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品种 |
□粮食加工品(米、面粉、挂面) □食用植物油(菜籽油、麻油) □肉制品(腌腊肉、酱卤肉) □糕点(大糕、蛋糕、面包、月饼等)□豆制品(豆腐、百页、豆干) □酒类 □茶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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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具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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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境 |
□较好 □一般 □差 |
建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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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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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健康证明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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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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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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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际产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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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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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装销售 |
□有 □无 |
是否有添加剂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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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状况 |
□常年生产 □季节性生产 □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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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
□国家标 □准行业、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无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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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把关方式 |
□自检 □索要合格证明文件 □不把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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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情况 |
□半机械化生产 □手工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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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式 |
□委托检验部分 □自检 □不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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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
填表说明:
1、营业执照过期或未年报,均作为无照。
2、填报“食品品种”时,若填报食品不在列举的具体范围内,请先按最类似项填报(如小酥糖可列入“糕点”类,最后考虑填入“其他类”)
3、食品具体名称应与食品品种相对应,如食品品种中选择“豆制品”,食品具体名称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豆腐”、“豆皮”等。
4、健康证明需在有效期内,过期作为无证。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单位名称:
生产产品名称:
营业执照号: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组织生产,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不生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不伪造食品标签标识,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其它信息;对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三、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建立进货查验台帐和出厂食品销售台帐,并按要求如实记录。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六、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加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台帐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产品 类别 |
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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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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