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工商注册登记中要求城市社区
居委会开具无扰民证明、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企业注册登记窗口: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通知》以及《永宁县城市社区减负增效回头看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现就取消工商注册登记有关证明材料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事项内容
1.取消工商注册登记中的无扰民证明。在工商注册登记中,凡以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登记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到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具无扰民证明,由申请人对不扰民作出书面承诺,提交承诺书。凡在居民区开展经营活动的,登记窗口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的相关规定,根据其经营范围审慎注册登记,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2.在城镇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凡申请人不能提供直接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的,登记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到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具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按照谁提供场所谁提供使用权证明的原则,一般应由场所出租方提供,不能提供直接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于因拆迁安置或其它原因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购房合同作为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不予注册登记。
二、执行时间
上述取消事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有着本质的区别。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职责。但在城镇,土地及房屋产权比较明晰,一般都有相应的产权管理部门,城市社区居委会不具备相应的管理职责。扰不扰民也是社区居委会无法控制的,让城市社区居委会出具上述相关证明于法无据。注册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于无法提供直接有效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的,不能要求申请人(或场所提供方)到城市社区居委会去开具证明,达不到条件的,告知理由,不予办理。
2.提高执行力。通知下发后,各注册登记窗口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凡经营场所不是城市社区居委会直接管理的,由城市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不予认可。
3.区别对待。在我县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村委会改居委会的现象,部分村委会改成居委会后,因村集体财产未处置完,还承担着集体资产管理职能。因此,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于这部分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要核实清楚,区别对待。对于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场所使用权证明无效,不予注册登记。对于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的,经核实后,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同时由注册登记部门将相关情况书面反映给有关的乡镇或街道纪委处理。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