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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15/2017-51393
  • 永市监发〔2017〕112号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永宁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
  • 2017年07月05日
关于强化执法办案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永市监发〔2017〕112号
时间:2017年07月05日 来源: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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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执法办案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科、队、所: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市场监管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现将强化执法办案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办案总体目标

按照法定权责,属地管理,实行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办案权。稽查队负责集中查处全局重大、疑难、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可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的案件,充分发挥专业办案机构的作用,各业务科室、所积极配合。2017年查处行政处罚案件计划数251件,其中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83起;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168起(基层所)。根据科队所人员、岗位职责情况,按照稽查队、基层所、业务科室532的比例进行分解,各科室队所罚没款总数不得低于2016年同期数额。(具体目标详细见附表)

二、推进职能权限法定化

各科队所按照职责法定原则,把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切实防止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只要是法定职责,要履职到位。执法人员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树立依法行政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生命线的执法理念。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三、各科、所、队依据各自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科室所联动,各司其职,不断拓宽执法办案领域和种类,加大行政执法案件查办力度,有效解决我局目前执法办案领域效率不高,案件管辖、查处权限不明确等问题。

四、树立程序就是法,违反程序即违法的观念

严格执行执法办案程序规定,做到案源登记、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执行、文书送达等符合法定时限。

五、各办案机构要及时核查上级交办的案源

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无法定理由,不得随意销案、撤案。如发现随意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处或者久拖不处的现象,将依据《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填写案源登记表(7日内进行初步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报主管局长立案审批)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报告、审核、告知、听证,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制作相应执法文书,立卷归档。一般程序办案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因案件情况重大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结案的,可报请局长审批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七、办案机构所办案件不得出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因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规定错误或不当,被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被裁定重新做出行政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将依据《银川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条款,追究办案机构负责人及办案人员的责任。

八、严明办案纪律

各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不得将大案办成小案,随意处置攥改违法证据,故意隐瞒案情,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为违法者说情。

九、强化统一执法

各市场监管所在各项监督中发现重大疑难案件或者专业性较强违法案件或线索时,不得随意盲目处置,应及时与县局稽查队或业务科室取得联系,请求业务上支持指导或将案件直接交由稽查队或业务科室进行查处。下列案件市场监管所不得擅自直接查处。

(一)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二)较大商标、广告违法行为案件;

(三)药品违法行为案;

(四)特种设备违法案件;

(五)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案件;

(六)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的案件。

十、法制科应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力度,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案件质量

凡审核发现的问题,办案机构未补证、修改,一律不得审核通过,不得在案审会议上讨论,案件审核中发现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办案人员补正;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要求办案人员修改;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要求办案部门纠正。法制科要加强对各办案机构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及时跟踪指导办案机构办案,对办案机构在办案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及时整改。

十一、各办案机构承办案件执法文书填写准确、规范、及时

案卷优秀率必须达到65%以上,案卷得分315分以上为优秀,(总分350分,得分245分以上为合格;案卷出现否决项之一的或得分24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案件),每年10月中旬由法制科组织开展一次年度案卷评查工作(附案件评查标准)。

十二、年内未完成案件任务指标,以及在案件评查中20%的案卷被评定为不合格案卷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因办案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导致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败诉,办案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办关案人员不得评先评优。并对相关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问责。

十三、严肃追责问责。对不履职、不担当、不作为的,将按照以下进行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谈话诫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二)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根据情况给予调离执法岗位,调整职务、免职等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十四、案件办结执行后,务必于30日内完成装订归档工作。

十五、案件办结后20日内,务必将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包括区局行政处罚案件简易公示系统、宁夏红盾信息网站、宁夏诚信网站)。

 

附件:1.2017年各科所队案件查处数量任务表

       2.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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