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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21-115/2017-5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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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市监发〔20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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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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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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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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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1日
关于印发《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队、所、协会、中心:
现将《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等
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望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1.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2.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3.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4.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票据管理制度
5.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日
附件1: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执法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行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县政府关于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经县车辆改革办公室核定我局执法车辆共6辆,其中4个监管所各1辆,宁和所和机关共用1辆,稽查队与局机关共用1辆技术用车,基层所执法车辆仅用于综合执法检查。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使用、维修与保养等。
第四条 县局办公室是全局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县局监察室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局机关执法车辆由办公室管理,办公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所执法车辆由各所所长管理,所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为确保车辆使用安全,各监管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兼职车辆驾驶员,各兼职驾驶员在执法检查外出时全权负责车辆驾驶安全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严格车辆管理,无特殊情况,各监管所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或其他部门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后果均由车辆管理单位的责任人负责承担,车辆行驶必须的相关随车证件由兼职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八条 严格车辆用油管理,办公室每月定量分配各执法车辆用油,并严格执行县局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在平时开展日常检查、抽
检、送检、巡查等执行活动,或是在县城参加会议,到区(市)局参加会议、学习、培训,配合其它县级机关执法检查,原则上不派车,稽查队开展打击传销和执法办案工作除外;局机关公务车辆用油由办公室请示主管局长统一安排。执法车辆不容许现金加油。
第十条 车辆停放。县局机关车辆下班后停放在县局机关后院,杨和所、李俊所停放在本所院内,望远、闽宁所、检测中心车辆一律停放在各所(中心)自己指定地点(地点由各单位选择上报备案)。特殊情况下,下班后各所仍需要连续开展执法活动的,原则上执法检查结束后仍停留在各单位指定地点,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停车地点的由所长指定,并报主管局长同意。
各单位不得使用公车上下班,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主要
责任人。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按照纪委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一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停用,确因值班工作需要使用时,须经值班局长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完后必须及时停放至原停放地点。
第十二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一经查证属实,将对车辆管理主要责任人、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按照纪委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三章 调动与使用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时,车辆由局领导统一调度,各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用车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查出车理由和必要性,统一综合调派。尽量减少不必要外出。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需要长途用车时,用车部门必须报经分管领导、局长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凡涉及县局举办重大活动,区域外观摩学习、应急安全保障,经当事人请示局长同意,办公室综合安排。各部门凡涉及到区市局送取文件资料的,自行与对接部门联系,尽量以电子版本和传真件为主,确需送取纸质材料的,办公室每周三、周五综合安排车辆到区市局送取文件资料。如遇到特殊情况或办公室综合安排的时间与送取规定时间相矛盾,各部门自行对接协调。各科室到永宁县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送取文件资料等相关事宜各部门自行安排,以局领导批示为准,办公室不单独承担取送材料任务。
第十六条 局领导、各部门涉及参加银川市区域内的会议、培训、宣传、正常开展业务工作均自行安排。
第十七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借用派出机构车辆,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因不派车而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机关各部门到各监管所辖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由派出机构协调用车。
第四章 维护和保养
第十八条 车辆正常维修、保养由车辆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经县局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地点保养。
第十九条 县局指定人员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全局车辆保险由县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车辆年审工作,年审费用由县局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检测中心、协会车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永宁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 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出差人员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严格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四条 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乘坐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我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火车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轮船(二等舱) |
飞机(经济舱)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自治区内出差,银川市(含所辖市、县、区,下同)每人每天50元,其它四市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永宁县车补保障区域(即北至南环高速、西至闽宁镇、南至李俊镇、东至黄河边)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分地区确定。具体如下:
银川市: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
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在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六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在途期间给予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依据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在自治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到银川办事,不能按时下班耽误中午用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50元。工作人员外出到乡镇或乡镇人员到县城办事,中午不能返回的,且未在乡镇或县城单位食堂用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30元。
第四章 请假审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科级干部、三人以上干部及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外出培训请假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县委、县组织部备案后方可外出,其他人员首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3天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内的由局长批准,超过7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须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须经局办公会议研究,三人以上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不用公务卡结算的不预报销,飞机票须在政府采购网上预定或指定的代理商处预定。网址http://www.gpticket.org.com 。
第二十五条 局财务科应加强本局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开支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局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必须附有关文件,按规定时间往返,不得超时,超时的必须提供证明。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附件3: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本着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永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拨付暂行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 ”原则,局长不直接分管财务,由副局长分管财务,财务科负责财务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财务管理人员按照所在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财务管理有规可循。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财务科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年度预算编制、决算。
(二)负责单位经费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非税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单位行政性收费票据及罚没等相关票据的统一申领、发放、缴销和使用管理。
(五)负责各类业务统计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财务科科长岗位职责
第四条 科长主要职责
(一)负责调研、草拟、(修)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和补充规定,起草相关综合性公文,并组织实施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部门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的编审、分析和上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做好部门预算、决算以及三公经费的公开。
(三)负责部门各类预算经费使用计划的申报、经费领拨和专项经费的追加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四)负责部门非税收入及罚没收入的汇缴、统计工作。
(五)负责部门统发工资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
(六)负责部门银行账户的备案、监督工作。
(七)负责各类财务票据的申领、发放、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严格依据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各项非税收入和罚没收入及时缴库。
(八)按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编制工作要求,负责对各类资金收支活动进行年度决算,准确核算并反映各项经济运行活动情况。
(九)如实反映机关预算执行情况,积极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定期编制财务报告。依据财务公开制度规定,定期公开局机关财务预算、决算批复及执行情况。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财务科负责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的编制、汇审、上报、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科结合部门工作计划,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情况以及机关资产占用和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局。具体程序是:提出部门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研究批准,根据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定额、按照预算编制原则、方法和内容,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局。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二十日后,由财务科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
第七条 单位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 各项行政性收费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及罚没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入库。收入核算务求全面、真实、准确,防止私分瞒报收入、转移收入、私设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乱支滥用等现象。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经费开支财务审批权限。
机关经费支出坚持“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实行大额支出审批制度,实行三人以上签字。
办公用品管理。
1.办公用品设备设施购买使用管理。日常办公用品、设
备、设施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购买、保管、分发。集中购买由各业务科室呈报,填写《采购审批单》,由办公室主任、财务科科长、纪检监察室主任核签,经分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购买。所购买物品由办公室安排专人保管,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并负责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2.办公设备设施维修使用管理。办公设备、设施维修由局机关办公室统一负责。各部门维修办公设备设施,须填写《办公设备设施维修使用计划书》,明确名称、相关技术参数、设备性能、型号等,报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按程序审核过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经组织验收合格,经手人持《办公设备设施维修使用计划书》、合同书、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电子结算单据、发票等到财务科办理核销手续。
维修项目规模较大的须本年度向财政局申报,列入下年度预算后方可维修。
3.报刊、杂志、业务书籍及资料印刷管理。各部门订购报刊、杂志、业务书籍、资料印刷等,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填写《采购审批单》,部门负责人提出,办公室主任审签,转财务科审签后,经分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按规定订购或采购。订购或采购后,由申请部门做好分发登记。经办人持《报刊杂志业务书籍资料印刷计划书》、订(采)购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单据、发票到财务科办理核销手续。
附件4: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了更好地管理票据,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票据是指各类财政性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保管及核销工作。
三、财务科负责从财政局领取票据工作,建立健全票据登记台账制度,做到账目登记清楚、准确,领、销票据手续齐全。
四、各所内勤负责所内各类票据的领用、登记、发放、保管及核销工作,确保票据使用、管理、核销规范。
五、票据在启用前,票据管理人员必须检查票据是否有
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及时上报。
六、使用票据时必须按顺序号码、逐项、逐栏全部联一
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做到内容完整、字迹
工整、票款一致,交旧领新。
七、财务科经常对各科、所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各所要定期向财务部门进行结报、缴销。
九、财务科监督各项收费是否足额上缴入库。
十、对丢失票据的人员严格按照《票据法》、本局《票
据管理制度》和单位的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处理。
十一、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是起施行。
附件5: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永宁县财政局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
(二)政府采购决策、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
(三)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作程序;
(三)合理分工,不相容岗位分设,相互制衡;
(四)兼顾效益与效率;
(五)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按永宁县财政局每年公布的《永宁县人民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二章 采购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委托宁夏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委托宁夏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七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办公室组织集中采购工作及招投标事务工作。负责项目计划、技术需求、合同签订、组织实施及项目验收。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九条 县局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专门履行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执行机构。
(一)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任组长、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和其他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能:
1.审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2.研究决定本单位要上报的政府采购事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3.指导和督促采购项目相关部门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项目按期实施和资金按进度支付;
4.审定自行采购活动,加强采购组织实施的管理;
5.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出具采购验收报告;
6.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第十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日常性工作,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1.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2.审核各业务部门上报的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并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党委会议研究后,报永宁县财政审批;
3.汇总各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4.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通过政府采购平台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统一组织开展采购项目招标工作;
5.根据承办项目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签署《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资金结算书》,审核上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支付申请手续,督导采购项目资金支出进度;
6.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上报项目技术需求的,可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研究,对该项目进行变更调整;
7.统一向永宁县财政局报送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8.政府采购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9.做好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采购中涉及资产的出入库登记、实物资产管理及资产录入工作。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财政局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符合政府采购的应提请财政局,报财政局批准。
第十四条 限额标准。
(一)公开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预算金额工程类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采购30万(含30万)以上的货物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
凡采购单价5万元以上,或者采购10万元以上的货物实行政府采购。20万元以上 房屋装修工程实行政府采购。
(三)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凡采购单价5万元以下,或者采购10万元以下的货物实行自行采购。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为有效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采购成本,对单位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定额管理。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与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双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由办公室组织对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验收,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注明验收意见或验收结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工作,接受永宁县财政、审计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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